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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怎样办理年度总额内结汇? 答:个人年度总额内(等值5万美元)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总额可以分次使用,但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 2017-12-19/guangdong/2017/1219/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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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的概念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是国际间汇兑的简称。 静态的概念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之间结算的支付手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和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做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汇资产。 2015-05-07/hebei/2015/0507/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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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2015-05-14/hebei/2015/0514/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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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问:个人向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多少金额, 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答:5000美元。 12、问:境内个人办理从境外汇入收汇和结汇应如何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答:按外汇资金来源性质,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13、问: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超过多少金额,需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答:日累计超5万美元。 2019-07-19/shenzhen/2019/0719/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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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问:境内机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含变更登记)后,在哪个部门办理登记额度内的境外投资所需资金汇出? 答:银行 15、问: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若同时持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视同境内个人管理? 答:错误。应视同境外个人管理。 16、问: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经核准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分次汇出相关资金吗? 答:可以。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2019-08-13/shenzhen/2019/0813/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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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问: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哪个部门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答:注册地银行。 18、问: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可以以现钞存入吗? 答:不可以。 19、问:违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汇收支的,外汇局依据什么对其予以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2019-09-10/shenzhen/2019/0910/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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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外汇常识问答 2019-12-20/sichuan/2019/1220/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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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于1993年创刊,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主办的中文半月刊,每月1日、15日出版。长期以来,《中国外汇》密切关注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变革,秉承“独家报道、独到见解”的理念,全面观察并追踪中国外汇管理领域的重大举措和政策变迁,及时分析和评论外汇市场的重大事件,研究、探讨金融领域的重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中国外汇》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评定为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并被中国期刊协会经济期刊分会评为“第二、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 此外,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推出了《CHINA FOREX》季刊,出版日期为3月、6月、9月、12月的1日。《CHINA FOREX》栏目包括宏观经济、外汇管理、中心话题、金融、商业等。《CHINA FOREX》对与中国有贸易关系、投资关系、合作关系的境外企业、境外金融机构及个人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中国外汇》定位 《中国外汇》定位于政策性、学术性、专业性和大众性,紧扣国家外汇管理的主题,精心策划选题,及时回应市场热点,立足做好外汇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同时,服务于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并向广大读者普及外汇知识。 ● 围绕外汇管理重点工作,组织各类外汇管理专题,形成长效的政策传导机制; ● 针对市场热点话题,约请经济学者、银行高管、企业财务主管撰文,及时引导社会舆论; ● 积极营造学术研究氛围,关注外汇领域理论发展。 二、《中国外汇》内容 (一)上半月刊 《中国外汇》上半月刊注重理论性和政策性,核心版块是外汇管理和宏观经济。其中,外汇管理版块紧跟国家外汇管理形势和政策动向,深入解读并引导涉汇企业与金融机构准确、全面把握外汇管理政策思路;宏观经济版块密切关注国际经济发展形势,并对其中的热点、疑点进行分析和展望。 (二)下半月刊 《中国外汇》下半月刊注重实务性与操作性,核心为封面文章、商业及金融实务版块。其中,封面文章重点追踪报道经济金融领域的热点、难点,从宏观角度分析金融事件潜在影响及发展建议,从微观经济主体的视角展现其发生、发展及应对过程;商业版块力求通过鲜活的案例,展示涉外企业如何应对外汇资金运营挑战;金融实务版块通过分析国际业务、资金业务案例,探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趋势,搭建银企及业界的交流平台。 三、《中国外汇》优势 (一)提供最新外汇管理政策的权威解读; (二)权威的作者团队,抓住业内最新动态,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给出精辟、深入的分析; (三)遍布全球的资源网络,可广泛、深入发掘中外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最新经营理念,优化资金管理方案; (四)深厚的商业银行业务研究底蕴,全面呈现银行外汇业务发展态势和产品创新趋势。 联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10)68402775、(010)68585090、(010)68530288 邮箱:fxbmail@vip.sina.com 2021-11-30/dalian/2021/1130/1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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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资本项下汇出业务(ODI)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里已经提交了本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还需要提交其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呢?(该公司母公司为100%控股) 答:一般情况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时,还须提供境内投资方的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等材料。至于是否需要提交其母公司的相关材料,应看具体个案情况是否需要,无法一概而论。 2018-05-16/jilin/2018/0516/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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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近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同一笔合同在付汇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应进行税务备案,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功能是否支持“一次备案、多次付汇”?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功能进行升级(以下简称新功能)。对于单笔合同分多次支付的,在境内机构和个人按规定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银行应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办理多次核验。为便利银行操作,新功能的权限设置、核验入口、登录账号和密码保持不变,即银行仍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http://zwfw.safe.gov.cn/asone)“服务贸易税务备案信息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核验”模块核验税务备案信息,详情参见新版用户手册(详见“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常用下载”栏目。同时,银行应随时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发布的关于税务备案信息核验的最新通知。 2024-01-04/henan/2024/0104/1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