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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大力支持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促进合规诚信企业贸易收支更加便利,我管理部决定在辖区内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我管理部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9年9月17日 2019-10-08/beijing/2019/1008/1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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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地区营商环境,我管理部决定将辖区内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范围扩大至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我管理部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汇〔2019〕55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0年2月18日 2020-02-27/beijing/2020/0227/1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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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3-10/beijing/2020/0310/1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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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0日,北京外汇管理部正式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同日开始实施。 《细则》整合了现有外汇管理部门外债管理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试点企业资格管理、外债签约登记、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注销登记等全流程操作,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试点企业资格。试点主要面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注册,且拥有中关村高新技术证书,近两年无外汇违规处罚记录的公司法人。对于确有借用外债需求,为科技企业服务,近两年无外汇违规处罚记录的非金融企业,经中关村管委会商北京外汇管理部认定后也可以参与试点。 二是实行外债借用比例自律管理。中外资企业借入的本外币外债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或本年度专项审计)企业净资产的2倍,同时中资企业需满足全部负债(含正在申请登记的本次外债签约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75%的要求。允许符合试点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投注差”模式和上述比例自律管理模式之间进行选择。企业参加试点应当就借入外债登记、合规使用外债资金等进行承诺,开展比例自律管理。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外汇局有权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尊重企业市场自主权,企业自行确定借入外债的期限、方式和币种。试点企业除外债签约(含变更和注销)等个别环节需到外汇局中关村中心支局办理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入账、结汇、还本付息等业务直接到银行办理。 四是明确外债资金使用要求。取消中资企业外债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试点企业外债资金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支出,同时要求外债资金使用须符合以下规定:不得以放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转借给第三方使用(符合试点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的除外);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抵押或质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和衍生产品投资;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及相关费用;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同一银行转存定期除外)。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阐明了试点业务违规将承担的后果等有关内容。北京外汇管理部授权中关村中心支局具体负责试点业务的实施和日常监测。 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是外汇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试点将促进中关村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便利化,便利中关村核心区企业与全球低成本资金“牵手”,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中关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油助力。 2015-03-11/beijing/2015/03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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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3日,北京外汇管理部外汇综合业务处赴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与总部经济发展处就推进北京市科技创新类企业和“一带一路”企业外汇管理服务进行座谈交流。 会议双方就推动科创企业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北京外汇管理部外汇综合业务处介绍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业务情况、成效,结合北京市经济特点,全面分析了科创类企业迫切的外汇集中管理业务需求和风险管理手段。市商委总部经济发展处表示,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是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之一,市商委将站在服务科技创新企业高度,积极鼓励并支持科创类企业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业务。同时,双方对今后为“一带一路”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等相关工作达成了初步意向。 2017-06-20/beijing/2017/062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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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外汇管理部落地实施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扩大外债一次性登记等多项资本项目便利化试点政策。为帮助银行和企业准确理解试点政策内容,进一步提升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度,6月15日,北京外汇管理部联合北京地区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对辖区内银行和企业开展宣传培训。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培训采取线上形式开展,银行、企业共计615人参加。会上,北京外汇管理部相关业务处室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同时结合前期一线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银行及时熟练掌握资本项目政策变化情况,依法合规开展资本项目业务,积极开展宣传培训,保证政策落实落细,帮助企业用好用足便利化政策,助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银行和企业对本次培训反应热烈。 下一步,北京外汇管理部将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便利化试点政策宣传推广力度,认真做好与辖内银企沟通交流,积极调研评估政策落实情况,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持续提升北京地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2022-06-20/beijing/2022/0617/1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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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中关村科创中心建设,北京外汇管理部决定在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区域)开展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现将《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88655618、68559959 附件: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0年6月24日 2020-07-14/beijing/2020/0714/1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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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资本项目便利化水平的批复》(汇复〔2020〕7号)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决定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适用范围从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十六园扩大至北京市全境。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北京外汇管理部制定了《北京地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68559849 附件:北京地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0年3月9日 2020-03-10/beijing/2020/0310/1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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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区内各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制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二、各银行应针对《通知》内容及时开展内部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三、各银行应按照《通知》规定的账户结构尽快做好相应系统调整建设工作。同时,将《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于《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我管理部备案。 四、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做好数据报送、资金监测和额度管理工作。主办企业在取得备案通知书一年内未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的,银行应及时关闭主办企业据此开立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我管理部。 五、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15〕231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9774、68559977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9年3月26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2019-03-28/beijing/2019/0328/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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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总部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文件,北京外汇管理部重新修订了《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变动包括: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允许成员企业以净资产为标的参与集中外债额度的计算。 二、放宽对集中借入外债资金的使用管理。企业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 三、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四、简化账户管理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公司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相关收付款申报要求。简化集中收付汇和净额结算收支申报程序;明确了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申报编码要求。 相关银行和企业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业务数据;二是加强对业务的跟踪,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三是拟申请开展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的企业还应及时与北京外汇管理部、合作银行沟通,确保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内开展业务。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010-68559923;68559884;68559774。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9月16日 2015-09-22/beijing/2015/0922/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