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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9月,银行结汇18809亿元人民币,售汇15183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3274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82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9月,银行结汇2647亿美元,售汇2136亿美元。202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8533亿美元,累计售汇17901亿美元。 2025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840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8629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2062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1202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812亿美元,对外付款6843亿美元。2025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870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750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0-23/qingdao/2025/1023/2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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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上午,青岛市外汇局与青岛市国资委联合举办青岛市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讲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副局长张朝晖,青岛市国资委副主任刘杰,近130家驻青央企、省企,市属国企和区属国企的分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市国资委刘杰副主任在致辞时强调,增强全市国有企业汇率避险意识、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对推动我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希望国有企业强化汇率风险意识、提升汇率管理专业能力和构建风险防控生态合力,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重大损失,切实守牢国有资产安全底线。 张朝晖副局长以“加强汇率风险管理,助力国企稳健经营”为题,从什么是汇率风险、为什么要做汇率避险、如何实施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宣讲,要求企业正确理解把握外汇管理政策导向,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积极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推动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上,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的外汇交易专员分别围绕汇率避险业务种类及实际操作、美元汇率利率及美元指数走势研究等内容进行了分享,并提出了防范汇率风险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2025-09-19/qingdao/2025/0924/2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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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4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与相关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正式建立《涉外经济事务双向沟通对接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好工作机制的联系沟通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机制运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8月27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组织召开2025年第一次联席工作会议。分局副局长张朝晖主持会议,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市南区财政局、市北区财政局、李沧区商务局等11家对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牵头联络部门派员参加会议,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列席。 会上,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就涉外经济事务双向沟通对接工作机制建立以来运行情况进行了简要通报,11家与会单位逐一介绍了近期征集到的经营主体外汇业务诉求和疑问,分行分局相关处室人员进行了现场解答和回应,并就下一步如何完善工作机制进行了研究。 2025-09-05/qingdao/2025/0901/2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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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7721亿美元,对外负债1537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34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171亿美元,外币净资产5515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0638亿美元,债券资产452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557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0%、26%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4902亿美元,美元资产9008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812亿美元,分别占28%、51%和22%。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820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8901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6761亿美元,债券负债3561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5056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44%、23%和33%。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8073亿美元,美元负债3203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4101亿美元,分别占比52%、21%和27%。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201亿美元,占比40%;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176亿美元,占比60%。(完) 2025-09-30/qingdao/2025/0930/2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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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和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的地区扩大到青岛市,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青汇发〔2025〕1号印发),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水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注册在青岛市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二、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青岛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 2025-01-10/qingdao/2025/0110/2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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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现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公布)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占该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比例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2025-01-13/qingdao/2025/0113/2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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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6094亿美元,对外负债14323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770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702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472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9716亿美元,债券资产4050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328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0%、25%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4665亿美元,美元资产8153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275亿美元,分别占29%、51%和20%。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096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7998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6358亿美元,债券负债3522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44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44%、25%和31%。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7367亿美元,美元负债3392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564亿美元,分别占比51%、24%和25%。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178亿美元,占比43%;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8145亿美元,占比57%。(完) 2025-03-28/qingdao/2025/0328/2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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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6861亿元,同比增长14%。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7888亿元,进口13250亿元,顺差4638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273亿元,进口3451亿元,逆差117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64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8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09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2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11亿美元,进口2329亿美元,顺差482亿美元。(完) 2025-03-31/qingdao/2025/0331/2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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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0月,银行结汇15194亿元人民币,售汇13940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4794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220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结汇2142亿美元,售汇1965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20675亿美元,累计售汇19866亿美元。 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20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579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6483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526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31亿美元,对外付款5719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493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322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1-19/qingdao/2025/1119/2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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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09-29/qingdao/2025/0929/2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