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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7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如何? 答: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总体稳定,市场主体涉外交易行为理性有序。一是外汇储备余额稳中略升。7月末为31179亿美元,较6月末上升58亿美元。二是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支逆差同比收窄。7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94亿美元,同比下降39%,其中,银行代客结售汇逆差4亿美元,说明企业和个人结汇与售汇更趋均衡;境内企业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逆差120亿美元,同比下降45%。三是市场主体结汇意愿环比上升,售汇率略有增加。7月份,银行客户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3%,环比提升5个百分点,是2015年7月以来最高值;银行客户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7%,提升3个百分点,在近几年仍属于较低水平。 对外开放政策效果持续显现,境外资本继续流入,企业以及个人购汇保持稳定。一方面,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项下跨境资金流入总体上升。7月份,直接投资项下涉外收入345亿美元,同比增长46%,今年以来累计增长87%;证券投资项下涉外收入230亿美元,同比增长1.6倍,今年以来累计增长1.5倍。在此情况下,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项下结汇同比也呈现上升态势。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在主要渠道的购汇总体稳定。7月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投资收益项下购汇均表现为同比下降,个人净购汇同比和环比分别减少12%和13%。 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明显上升,但在国内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对外开放稳步推进的作用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了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发展态势,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强。未来,我国经济韧性好、适应能力强、回旋余地大的基本面保持不变,将继续成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同时,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目标不动摇,随着相关措施的稳步推进,以及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框架的日臻完善,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活跃度和稳定性都会进一步增强,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格局,也有利于适应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 2018-08-20/hainan/2018/0820/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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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5201亿元,支出14710亿元,顺差49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927亿元,支出11741亿元,顺差218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74亿元,支出2969亿元,逆差169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68亿美元,支出2194亿美元,顺差7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078亿美元,支出1752亿美元,顺差32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0亿美元,支出443亿美元,逆差25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91 73 15,201 2,268 -14,710 -2,19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186 326 13,927 2,078 -11,741 -1,752 2.服务贸易差额 -1,695 -253 贷方 1,274 190 借方 -2,969 -443 2.1加工服务差额 99 15 贷方 101 15 借方 -2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30 4 借方 -13 -2 2.3运输差额 -458 -68 贷方 237 35 借方 -695 -104 2.4旅行差额 -1,321 -197 贷方 212 32 借方 -1,533 -229 2.5建设差额 10 2 贷方 64 10 借方 -54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31 5 借方 -60 -9 2.7金融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9 3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41 -21 贷方 32 5 借方 -174 -2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0 6 贷方 169 25 借方 -129 -1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25 19 贷方 366 55 借方 -242 -3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5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2 -5 贷方 8 1 借方 -41 -6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9-10/hainan/2018/0910/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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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8月,银行结汇11075亿元人民币(等值1618亿美元),售汇12092亿元人民币(等值176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017亿元人民币(等值14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371亿元人民币,售汇1100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63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704亿元人民币,售汇108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38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00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375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36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41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218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77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184亿元人民币。 2018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81479亿元人民币(等值12583亿美元),累计售汇82246亿元人民币(等值1268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766亿元人民币(等值10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69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488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05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454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36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81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078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377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997亿元人民币。 2018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1118亿元人民币(等值3086亿美元),对外付款21422亿元人民币(等值313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303亿元人民币(等值44亿美元)。 2018年1-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49256亿元人民币(等值23046亿美元),对外付款151112亿元人民币(等值2333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856亿元人民币(等值286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9-26/hainan/2018/0926/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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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8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如何? 答:我国外汇市场供求继续保持总体平稳态势。2018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097亿美元,较7月末下降82亿美元,降幅为0.26%。8月,银行结售汇逆差149亿美元,今年以来累计逆差105亿美元,较上年同期收窄91%;境内企业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逆差44亿美元,环比收窄63%。 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继续吸引国际资本流入我国,企业、个人等购汇行为较为理性有序。一是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较快增长。8月份,证券投资涉外收支顺差175亿美元,环比增加2.9倍;证券投资结售汇顺差43亿美元,为2015年7月以来的最高值。二是企业进口贸易融资持续增加。8月份,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贸易跨境融资余额环比增长23亿美元,今年以来累计上升169亿美元。三是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收窄。8月份,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54亿美元,环比收窄65%。此外,投资收益购汇季节性回落,环比下降33%;个人购汇因暑期海外旅游旺季和开学季临近环比有所回升,但同比下降2%。 当前,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地缘政治局势紧张,部分新兴市场国家经济金融动荡加大,我国外汇市场在诸多不利的外部环境下依然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局面。未来,外部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较多,但随着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对外开放稳步深入推进,经济运行将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不断增强,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将继续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我国能够有效应对潜在外部冲击,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2018-09-26/hainan/2018/0926/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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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40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382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911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526亿元人民币。 2018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逆差1830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998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820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319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03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37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07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60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0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39亿美元。 2018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8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5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47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03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6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8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288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50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210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67亿SDR。 按SDR计值,2018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逆差19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54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893亿SDR,储备资产增加348亿SDR。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8年二季度及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附表 2018-10-08/hainan/2018/1008/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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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6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8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8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增长。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8705亿美元,较3月末增长270亿美元,增幅1.5%,主要源于境外非居民机构持续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总体来看,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稳中有升,外债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随着我国境内债券市场开放程度的日益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我国境内人民币债券、特别是中长期国债的需求持续增加。据有关统计,截至2018年6月末,境外机构在我国国债市场中的占比已经达到7.28%,今年以来累计上升2.31个百分点,创下历史新高。二是二季度我国全口径外债增量的70%以上是由中长期外债推动的,外债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38%,远低于国际警戒线。 展望未来,国际金融经济环境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但随着新旧动能转换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将保持韧性好、适应能力强、回旋余地大的基本面,有利于促进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衡。外汇局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并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18-10-08/hainan/2018/1008/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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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海南分局组织召开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纪念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座谈会。主管行领导张华强副行长出席并讲话,曾经在海南外汇系统工作的退休老干部、从事外汇工作超过20年以上的在职干部、6家银行资深国际结算业务代表,省分局各处室人员,共计4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交流分享外汇管理改革40周年的感悟体会。 会上,张华强副行长带领大家学习了总局潘功胜局长3月11日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在改革开放中推进外汇管理事业创新发展》,回顾了海南外汇管理事业40年发展主要历程,分享了曾经历过的生动事例。发言代表围绕我国和辖区外汇管理事业40年改革发展历程,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对往事娓娓道来,既有外汇改革的重大改革事件,从业中一个个精彩难忘的故事,又有发人深思的所感所想。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会议强调,海南省分局要站在外汇局成立四十周年的历史新起点,认真贯彻好总局各项工作部署,更加主动作为,以实际行动支持海南自贸区(港)建设。 2019-03-14/hainan/2019/0314/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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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21日,海南省分局主管领导带队赴三亚开展外汇政策支持海南自贸区(港)涉外经济发展专题调研座谈会。会议邀请了三亚市政府有关部门、三亚辖内主要外汇指定银行和重点涉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与会代表围绕现行外汇业务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以及未来发展中外汇政策诉求进行了深入交流。海南省分局主管领导指出,外汇管理部门将遵循新发展理念,着眼解决银行企业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19-06-25/hainan/2019/0625/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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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7-01/hainan/2019/0701/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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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印发),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内准确填写银行或兑换特许机构名称,在“商品编号”栏目内填写“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三、本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经营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工作。 五、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514、68402654 海关总署联系电话:12360 特此通知。 附件: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28日 2019-07-01/hainan/2019/0701/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