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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11-15/chongqing/2024/1115/3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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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12-17/chongqing/2024/1217/3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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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下列原则管理: (1)法人统一核定。银行头寸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2)限额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限额管理; (3)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银行应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而不是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头寸; (4)按周考核和监管。银行应按周(自然周)管理头寸,周内各个工作日的平均头寸应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 (5)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银行可按年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对于因汇率折算差异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直接核准调整;对于因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以核准调整,但应对银行违规的情况进行处理。 2.外汇局按照以下规定核定、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限额: (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规模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模等统一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或定期调整; (2)其他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负责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调整。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低于1亿美元,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5000万美元,下限为-300万美元;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介于1亿至10亿美元,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3亿美元,下限为-500万美元;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10亿美元以上,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10亿美元,下限为-1000万美元。上述头寸上限无法满足银行实际需要的,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上限。 3.对新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将同时核定其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对已获得即期结售汇业务但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在经银监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申请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4.在境内有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可由该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总部授权一家境内分行(以下简称集中管理行),对境内各分行头寸实行集中管理。如果集中管理行属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辖内,外国银行在实行集中管理前,应由集中管理行持下列相关资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收到申请后,实地走访集中管理行的营业场地,现场考察和验收其技术系统对银行集中管理的支持情况。外国银行分行实行集中管理后,境内所有分支行原有头寸纳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管理。若有新增外国银行分支行纳入头寸集中管理,集中管理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报备。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户管理: (1)若集中管理行和纳入集中管理的其他分支行均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适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 (2)若集中管理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境内其他分支行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分支行仍适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但其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应折算为美元以负值计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 5.银行主动申请停办结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外汇局取消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应在停办业务前将其结售汇业务综合头寸余额清零。 应提交的材料: 已获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但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银监会批准其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办理地点:银行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1号楼3楼办理。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2023-08-25/chongqing/2017/1228/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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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银行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提出办理申请;其它区县的上述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结售汇期间银行合并、分立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总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 (3)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2.银行总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如果是吸收合并的,银行总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3.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在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持下列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银行分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行应当持下列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2)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新设立的银行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二)结售汇期间银行重要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总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进行备案。 2.银行分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分行发生信息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附1) (2)变更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信息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附2)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附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 附2: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 2023-08-25/chongqing/2017/1228/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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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国庆期间个人外汇业务正常开展,满足市场主体正常用汇需求,推动从业人员强化规范服务意识,9月29日,合川中心支局对辖区银行个人结售汇网点开展不打招呼的走访巡查,并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不足向相关机构提出了限时整改的明确要求。 2019-09-30/chongqing/2019/0930/1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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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永川中心支局对重庆银行大足支行就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事宜进行约见谈话。中心支局分管领导罗学、外汇管理科负责人、银行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分管领导罗学对重庆银行大足支行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切实担负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查职责;二是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三是树立法治思维,做到合规经营;四是及时向我中心支局报送各类报表,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 重庆银行大足支行主要负责人就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表态,表示在今后工作中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 2016-09-26/chongqing/2016/0926/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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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中心支局就某银行新开办结售汇业务事宜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会上,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就银行办理对公结售汇业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强调。分管领导罗学副局长对该银行提出三点要求:一是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思维,合规经营;二是要认真执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相关规定,完善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加强业务风险防范,落实“展业三原则”;三是要切实承担对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查职责。 银行主要负责人表示,将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业务的真实性审查,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坚持合规合法经营。 2017-09-22/chongqing/2017/0922/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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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永川中心支局对即将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进行约见谈话。中心支局分管领导罗学、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银行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分管领导罗学对银行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切实担负对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查职责;二是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三是树立法治思维,做到合规经营;四是及时向我中心支局报送各类报表,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 2016-03-02/chongqing/2016/0302/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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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重庆市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名单 2021-12-22/chongqing/2018/0330/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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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2019-10-11/chongqing/2019/1011/1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