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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山南市分局始终践行“外汇为民”理念,不断优化外汇管理服务,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化延伸和增值服务,切实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提质扩面,促进山南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多元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外汇局山南市分局分管副行长陈宏卫一行前往浪卡子、洛扎、错那等边境县域,乃东区白日街开展外汇知识普法宣传活动。宣讲员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折页和宣传礼品等方式,聚焦“跨境赌博”“非法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外汇领域便利化政策、汇率避险等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公众讲解外汇政策相关内容,活动期间,共计发放宣传册260余份,发放宣传礼品30余份,受益群众270余人,取得良好实效。 加强边境县域外汇管理服务。山南市边境县域共有6个边贸市场,暂无边贸口岸。边境贸易主要为边民互市贸易,结算方式主要以易货交易为主,也存在少量的人民币现钞结算。外汇局山南市分局为更好满足边境县域群众外汇业务需求,在4个边境县共设立物理网点28个、在行式自助服务网点27个,离行式自助服务网点7个,金穗惠农通服务点254个,可通过ATM机受理外卡业务。 落实外汇政策落地传导机制。外汇局山南市分局开展“外汇为民”企业走访系列活动,主动对接企业外汇业务办理需求,有效解决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切实抓好外汇政策落地传导机制。持续跟进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加强数据统计和跟踪评估,深入分析了解某酒庄进出口业务情况,下一步进出口业务规划等,力争为其提供“便利化+”政策组合优质服务。 2024-08-28/xizang/2024/0828/1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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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为进一步普及外汇知识,提高涉汇主体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以2017年“12·4”国家宪法日户外法制宣传活动为契机,由法律事务处牵头组织开展户外法制宣传活动。 为了增强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丰富的内容、形式多样的活动使外汇法规宣传贴近干部群众,浓厚了学习外汇法规的氛围,宣传活动以悬挂条幅、树立宣传展板、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展开,12月4日在拉萨市宇拓路步行街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宣传员向现场的群众详细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与群众用汇相关的法规政策,并对大家关注的个人购付汇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强调了诚信兴商、依法用汇的重要性。 宣传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讲解答疑15余人次。通过此次活动,加深了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年人对外汇知识的了解,赢得了一致好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2017-12-05/xizang/2017/1205/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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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海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43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6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74.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12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5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4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山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4月至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1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笔,金额合计54.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7-03/xizang/2020/0703/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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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下称“西藏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快速行动、精准施策,切实做好辖区外汇金融服务工作。 一、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一是西藏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外汇金融服务工作。二是根据人行拉萨中支党委工作部署,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三是按照属地原则,配合自治区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二、认真贯彻落实总行、总局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服务工作。一是局领导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迅速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工作群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确保辖区疫情防控外汇工作有序开展。按照银发〔2020〕29号和汇综发〔2020〕2号文件要求,从防疫物资进口、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等方面搭建辖区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全力支持辖区疫情防控工作。二是及时将相关文件转发至中心支局和银行,要求各中心支局和银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服务工作。三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外汇业务的温馨提示》,制定多项服务措施,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快递邮寄、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的“非接触式”线上服务,实现外汇业务办理“免出门、不见面、零跑腿”,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为民服务两不误。四是充分发挥责任担当精神,快速与辖区银行建立联络沟通机制,畅通24小时业务服务通道,指派各外汇业务条线专人通过微信、电话等平台对接银行业务咨询,便于及时收集与防控疫情相关的业务需求,快速为银行作出政策解答和业务指导。 三、切实做好窗口指导,确保银行外汇服务做到“全方位、无死角”。一是及时指导自治区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共同发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的倡议,倡议书从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快速便捷办理企业资金入账结汇、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等方面全力服务辖区疫情防控工作。二是要求银行及中心支局定时向分局报送外汇政策绿色通道相关工作以及个人、企业用汇情况,全面掌握辖内银行外汇金融服务情况,确保外汇服务到位。 四、按照特事特办原则,为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提供便利。截至2月10日,辖区中行、农行共为2家企业和1名个人办理4笔进口付汇业务,共计18.3万美元,用于购买疫情防控物资,分别捐赠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调配和堆龙德庆区各基层保障人员及广大农牧民群众。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我分局指导中行在面临时间紧、业务单证不充分等情况下,为企业先行汇出货物款项,指导农行为未做货物贸易进出口名录登记的个人启动绿色通道,及时汇出跨境采购款项,4笔业务银行全部免除相关手续费。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将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拉萨中支党委的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好,主动作为,持续强化外汇金融服务支持,为辖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外汇金融服务力量! 2020-02-12/xizang/2020/0218/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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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高昌都市外贸企业对外汇业务的认知度,提升外汇管理服务窗口服务质量,8月14日,昌都市外汇管理服务窗口联合中国银行昌都分行深入昌都市经开区,与辖区10余家外贸企业以面对面交流方式开展外汇业务宣传工作。 活动现场,宣传人员向在场企业代表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业务政策释疑》等藏汉双语版宣传资料,详细介绍了昌都市外汇管理服务窗口的职能,办理名录登记和外汇结算等业务的流程,仔细听取了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答疑解惑,对准备或已开展进出口货物贸易业务的企业进行现场指导。 此次交流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30余份,现场答疑解惑10余人次。通过主动宣传,使企业深入了解了外汇管理服务窗口和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职能,对后续发展涉外贸易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为小微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帮助。 2019-08-28/xizang/2019/0827/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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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版《个人购汇申请书》进一步优化填报项目和方式,提高填报效率。二是优化留学购付汇、薪酬结售汇等个人部分经常项目连续性、周期性业务的办理流程。三是要求银行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理个人真实合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通知》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便利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动银行全面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 量,保障个人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需求。严厉打击洗钱、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外汇行为,坚决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完) 2021-04-01/xizang/2021/0409/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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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4月,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56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6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汉元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北京汉元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山东籍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19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2.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黑龙江籍石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石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101.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5.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福建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20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11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8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1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8笔,金额合计67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2笔,金额合计86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8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9笔,金额合计1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苏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6月至10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0笔,金额合计7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7-16/xizang/2021/0716/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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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境内企业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既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 根据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的规定,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如何办理退汇业务? 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除以上情况外的退汇业务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退汇业务,无需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登记,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限期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原收付汇凭证、原进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退汇时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 3.如何办理延期收汇和付汇手续? 答: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http://zwfw.safe.gov.cn/asone/)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对已报告且未达到进出口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内容报告。 4.新设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收汇业务? 答:新设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前,需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办理名录登记后,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出口收汇业务。 除此之外,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收汇或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出口日期或预计收汇日期等信息。 2021-05-24/xizang/2021/0524/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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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267.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34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北京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22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82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5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5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吉林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1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5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9笔,金额合计738. 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5-28/xizang/2021/0601/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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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8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6月,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63.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19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14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上海籍梅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梅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4笔,金额合计4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7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境外个人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2笔,金额合计74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54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福建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3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金额合计17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2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42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0-29/xizang/2021/1029/8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