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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许昌市副市长岳邦奎在许昌市分局报送的《抢抓试点契机 打造许昌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关于许昌市获批国家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城市的报告》专报件上作出批示,对许昌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工作予以肯定,要求许昌市分局强化统筹协同,合力推动各项试点政策落地生效,助力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自2026年3月许昌市获批河南省第一批跨境贸易高水平试点城市以来,许昌市分局第一时间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细化试点落实方案,累计组织召开政策解读会、银企座谈会3场,覆盖12家银行、100余家企业,重点解读备案流程、业务操作规范和风险防控要求,切实打通政策落地堵点。同时,针对辖区重点外贸企业建立“一对一”辅导机制,编发政策问答手册和操作指引,确保企业“看得懂、用得上、享得到”,持续提升政策惠及面和企业获得感,推动试点工作稳步落地、规范运行。 下一步,许昌市分局将牢牢把握试点政策契机,继续秉持“便利化政策+产业规划”“服务优化+风险防范”的工作理念,联合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针对辖内对德合作、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特色产业开展“外汇惠企”直通车行动,同时,完善重点银行网点联系制度,强化对试点银行的政策督导,夯实试点制度根基,确保外汇服务既“放得活”又“管得住”,为许昌市打造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高地提供坚实的金融外汇保障。 2026-08-21/henan/2026/0821/2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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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稳外贸工作要求,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直达涉外市场主体,破解外贸企业出海过程中的政策疑问和汇率风险难题,近日,外汇局新乡市分局联合长垣市政府召开金融助力外贸出口企业出海政银企对接会。长垣市金融服务中心、金融监管支局及长垣市30余家重点外贸出口企业负责人、财务代表参会,外汇管理科相关同志参加。 会议强调,要鼓励外贸企业抢抓海外市场机遇,用好各项惠企外汇政策,不断拓展国际市场,同时相关部门要持续优化县域涉外金融服务供给,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会议围绕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开展专题宣讲,聚焦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合规收付汇等企业关心的重点内容进行细致解读,结合县域外贸企业规模小、业务新、经验少的实际特点,讲清政策适用条件与业务办理要点,帮助企业用好政策红利,切实降低企业跨境业务经营风险。 此次对接会是外汇局新乡市分局延伸金融服务触角,提升县域外汇服务质效的务实举措,有效推动外汇政策、金融资源与县域企业需求精准对接,特别是将汇率避险服务嵌入政策宣讲链条,为县域外贸企业稳健经营再添保障。下一步,外汇局新乡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政银企协同联动,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银企对接和汇率避险服务,全力为外贸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注入金融活水,推动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9-08/henan/2026/0908/2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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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6年度外汇管理政策评估工作要求,全面掌握平顶山市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进一步增强政策落地实效,更好统筹防风险与促便利,8月7日,平顶山市分局组织召开外汇管理政策评估座谈会,辖区11家金融机构、10家重点外贸企业代表参会。 会议围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直接投资、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与政策协调等3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成效及存在问题开展深入交流,全面梳理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研究优化举措,现场解答企业在汇率避险、跨境投融资、贸易信贷报告等方面的疑问。 会议强调,要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政策导向,把政策评估作为提升外汇管理工作质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要压实金融机构责任,立足职能定位,优化内部业务流程,创新涉外产品服务,指导企业充分用好外汇便利化政策。要引导外贸企业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外汇管理各项要求,规范业务办理,树牢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不断提升跨境经营稳健水平。 下一步,平顶山市分局将以此次评估工作为契机,持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统筹用好核查检查手段,强化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分析,推动辖区外汇管理工作不断提质增效,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8-12/henan/2026/0812/2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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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至21日,外汇局贵州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在六盘水举办2026年国际收支业务培训,贵州省分局副局长出席开班式并作动员讲话。此次培训分设市州分局培训班和县域营业管理部培训班,聚焦党建业务融合、外汇依法行政、国际收支统计、外汇执法检查、数字外管建设、外汇审计整改等重点内容。培训对县域营业管理部外汇管理工作作了针对性指导,帮助县域营业管理部明确履职思路、提升履职能力。 2026-10-13/guizhou/2026/1013/2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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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许可) 外汇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检查处罚) 2026-10-13/hunan/2026/1013/3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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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10-08/hunan/2026/1008/3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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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分局和中国银行黄石分行共同承办的“荆楚汇通 稳行致远”2026年湖北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培训(黄石站)成功举办。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分局相关负责人及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讲师出席,全市40余家重点涉外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剧,汇率风险管理已成为涉外企业稳健经营的重要课题。本次培训旨在搭建政银企对话交流平台,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经营理念,提升汇率避险工具运用能力,助力企业平稳开展跨境经营。 培训环节,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分局围绕“适应汇率双向波动,加强汇率风险管理”进行专题宣讲。中国银行讲师结合近期汇率走势,系统讲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避险产品。参会企业代表结合自身跨境业务实际,就涉外用汇、套期保值等现实问题与专家深入交流。参会企业普遍表示,本次培训针对性回应了企业在汇率风险管理方面的困惑,有助于优化结算模式、完善海外布局、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分局将继续与辖内银行联合发力,依托银行金融服务优势,持续宣讲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优化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精准对接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外汇需求,助力推进黄石市高水平对外开放。(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6-09-24) 2026-10-13/hubei/2026/1008/2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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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6-10-08/hubei/2026/1008/2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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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分局指导建行荆门分行为辖内某制衣公司办理荆门首笔绿色外债签约登记业务。该笔1000万元人民币外债资金将专项用于企业智能化绿色工厂建设,助力企业节能技改、推进生产环节绿色低碳升级。 湖北省绿色外债试点政策,通过提高融资额度、简化办理流程,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用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是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该政策框架下,对投向绿色项目的外债类别风险因子下调至0.5,有效扩大企业跨境融资额度。此外,企业可通过银行便捷办理绿色外债签约登记,融资效率显著提升。 建行荆门分行组建专项服务团队,主动上门开展政策宣讲,全程协助企业完成资料筹备、项目绿色属性认定、外债签约登记等全流程工作。本次业务落地,标志着荆门市绿色外债试点实现零的突破,为本地纺织制衣这类传统轻工企业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开展绿色转型开辟了全新渠道。(人民网 2026-09-16) 2026-09-30/hubei/2026/1008/2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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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冈市分局的指导下,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成功为辖内某重点外贸企业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上办理了全市首笔“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为企业提供了高效、专业、便利的金融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健全外贸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搭建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平台内置“企业跨境信用信息”“出口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贸易税务备案”“出口信保保单融资”“融资授信银企对接”“企业汇率风险规律”等场景。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积极响应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冈市分局服务地方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于2026年9月成功办理了全市首笔“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业务。 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通过在线核实企业经营信息和校验报关单等功能,帮助银行交叉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实现业务申请、融资受理、业务审核、放款登记等全流程线上化,大幅压缩了业务办理时间,提升了办理效率。此次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在黄冈市分局的指导支持下,银行迅速收集了资料,熟悉了系统操作流程,仅用两天便完成了全部业务办理流程,不仅为企业节省了融资时间和成本,也为后续跨境融资业务的推广积累了宝贵经验。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冈市分局将不断加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各场景应用,积极引导银行为更多涉外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强化担当,助推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湖北日报 2026-09-29) 2026-10-13/hubei/2026/1008/2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