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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联系方式 部门 科室 电话 房间号 国际收支处 综合科 87327340 1115 国际收支科 87327241 87327260 1101 监测分析科 87128236 1101 银行外汇管理科 87327184 1113 技术支持科 87327159 87327150 1112 新闻信息科 87327309 1113 外汇管理一处 综合科 87327182 1216 货物贸易管理科 87327329 87327127 1215 九楼业务大厅 货物贸易监测科 87327137 87327292 1212 服务贸易管理科 87327103 87327360 0905 个人及账户管理科 87327156 1215 外汇管理二处 综合业务科 87327115 1106 业务管理科 87327335 87327225 0910 核查科 87327189 0903 监测科 87327282 1107 自贸区管理科 87329925 1106 外汇检查处 综合科 87329987 1205 现场检查科 87327203 1206 内控法规科 87327236 1218 非现场检查科 87322849 1213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9号 区号:027 电子邮箱:hubeisafe@163.com 案件举报电话:87329987 政务监督电话:87327340 湖北省分局辖内市(州)分局联系方式 黄石市分局 十堰市分局 荆州市分局 宜昌市分局 鄂州市分局 荆门市分局 襄阳市分局 孝感市分局 黄冈市分局 咸宁市分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局 随州市分局 2026-08-19/hubei/2017/0915/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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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beijing/)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外汇综合业务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外汇综合业务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外汇综合业务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各有关处室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负责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各有关处室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负责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经常项目管理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资本项目管理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 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 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外汇综合业务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各有关处室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负责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外汇综合业务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各有关处室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负责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外汇综合业务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外汇综合业务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外汇综合业务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各有关处室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负责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各有关处室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负责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各有关处室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负责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外汇综合业务处 2023-08-18/beijing/2018/1228/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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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要论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实施,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对外开放程度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广东省分局和深圳市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推出8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外汇管理措施,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试点措施落地,切实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为当前疫情防控提供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快速有力支持,助力企业降成本、稳经营,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0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0年2月21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并在信封上注明“8项措施征求意见”字样。如有提出意见的,请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2楼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800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0年2月12日 2020-02-12/guangdong/2020/0212/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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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银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定西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昌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酒泉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峪关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陇南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凉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庆阳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水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武威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夏回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 2026-08-19/gansu/2026/0819/2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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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辖属市(州)分局局领导介绍 2026-08-19/gansu/2026/0819/2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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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 2025-03-28/gansu/2017/0731/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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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8/content_70784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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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8/content_70781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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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前端实现校验的核查规则,《核查规则(2024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二)删除不适用于《制度》要求的相关规则。如《制度》将E01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表)填报币种由美元调整为原始币种,因此删除《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代扣代缴税及其他费用间的金额关系校验规则。 (三)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如将《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在A01表(对外直接投资表)与Z03表(投资关系表)中的信息一致性情况的校验精简为一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如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表)中,在对同一投资工具代码下投资工具类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验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备注说明。 (二)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对于现实中确有特殊情形的业务,将数据类型由错误数据调整为疑问数据。 (三)按照《制度》调整核查规则中指标名称。如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的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指标,B系列证券投资报表的申报主体身份、证券代码、产品代码等相关指标,均根据现行《制度》调整。 四、其他调整 各申报主体应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中及时查看系统核查结果,并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21/guangdong/2024/0321/2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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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08/guangdong/2025/0509/29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