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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19〕1号,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在辖区粤港澳大湾区8市启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了完善,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备案、便利化措施、业务管理等内容,共计23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情况紧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19年10月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如以信函方式反馈的,请在信封上注明“便利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传真号码:020-8188842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9年9月16日 2019-09-16/guangdong/2019/0916/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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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支持广东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前期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21〕17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包括扩大业务范围、优化银行准入条件、放宽银企合作年限要求、取消企业准入规模等内容,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备案、便利化措施、业务管理等内容,共计24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扩大便利化试点覆盖面,助力广东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至17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5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优质企业便利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2.将意见传真至:020-8188691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2年5月5日 2022-05-05/guangdong/2022/0505/2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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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支持广东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前期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20〕12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包括降低准入规模、优化试点措施等内容,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备案、便利化措施、业务管理等内容,共计24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扩大便利化试点覆盖面,切实服务广东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1年5月16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并在信封上注明“便利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如有提出意见的,请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1年4月26日 2021-04-26/guangdong/2021/0426/2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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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推动港澳居民更好融入内地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地,促进港澳与内地深度融合,便利港澳居民购房业务办理,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3年12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港澳居民购房便利化业务意见”字样。 附件: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3年12月14日 2023-12-14/guangdong/2023/1214/2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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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试点政策落地,便利辖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4年1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3年12月25日 2023-12-25/guangdong/2023/1225/2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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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非金融企业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等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为尽快推动试点政策落地,提升辖区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5年9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意见”字样 附件: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5年8月28日 2025-08-28/guangdong/2025/0827/3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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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推动试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有关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5年1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资金池业务试点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4年12月25日 2024-12-25/guangdong/2024/1225/2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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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推动试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有关意见的时间缩短为20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3年6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资金池业务试点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3年5月15日 2023-05-15/guangdong/2023/0515/2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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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0-81882150,传真号码:020-81888425。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邮政编码:51012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传真或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更正。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3-03-23/guangdong/2017/0517/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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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广东省分局起草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助力广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1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3.将意见传真至:020-81888625。 附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操作指引(附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2年1月4日 2022-01-04/guangdong/2022/0104/2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