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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关于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津汇发[2014]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开展外币现钞跨境调运及批发业务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14]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 》(京汇[2014]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以下简称调钞及批发业务)。 二、调钞及批发业务范围包括: (一)自主决定调运币种,所调运币种应充分考虑市场需要。 (二)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开展外币现钞买卖,合作对象限于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其中,与银行开展的外币现钞买卖业务应以外汇进行清算。 三、调钞及批发业务原则上限于三家特许机构总部办理,若需分支机构参与调钞的,应严格授权,加强管理。调钞环节的管理要求,参照《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汇发[2014]2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三家特许机构应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 (一)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分为人民币专户和外汇专户两类,专项用于调钞及批发业务清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二)三家特许机构可在银行自行开立或指定一个人民币账户作为人民币专户,人民币专户只可用于与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人民币专户内资金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购汇划往外汇专户;利润可以转出。 (三)三家特许机构在银行开立外汇专户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并核定限额。开立多个外汇专户的,应分别核定限额;限额内,各外汇专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变更限额,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 (四)外汇专户只可用于与境内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境外合作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外汇专户内资金可以自由办理不同外币之间的兑换。 (五)三家特许机构可以向外汇专户汇入外汇作为周转资金,或在开立外汇专户的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存入作为周转资金。多余的周转资金,以外汇划入的,可以原路划出;以人民币购汇存入的,可以在原购汇行办理结汇转出。 (六)外汇专户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收入:周转资金的汇入或购汇存入、人民币专户资金购汇存入、出售外币现钞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入、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多余周转资金的汇出或结汇转出、买入外币现钞支出、利润结汇支出、账户费支出、向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出、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分别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和境内合作机构情况、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开立及使用情况、业务发生规模等。同时,应通过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手段,加强对三家特许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六、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在与境内外合作对象建立业务关系及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落实申请材料中报送的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并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求,履行反洗钱信息报送义务。 七、三家特许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取消其业务资格: (一)获得批准后未能有效开展业务,或未能向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外币现钞批发服务(包括小币种、小面值外币现钞),且没有及时整改的。 (二)以调钞和批发业务名义从事洗钱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使用人民币或者外汇向三家特许机构购买外币现钞的,不适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但应通过人民币备付金或外币备付金办理结算。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26日 2015-06-12/safe/2015/0612/5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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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三、人民币对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00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人民币对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马来西亚林吉特和俄罗斯卢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币种的直接交易做市商报价平均得出。 四、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上下2%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其他非美元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另行规定。 五、银行可基于市场需求和定价能力对客户自主挂牌人民币对各种货币汇价,现汇、现钞挂牌买卖价没有限制,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银行应建立健全挂牌汇价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避免不正当竞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7月1日 2014-07-02/safe/2014/0702/5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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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4-12-09/safe/2014/1209/5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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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实行一次性备案管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境内机构,持规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申请、定价与头寸管理、风险内控制度等)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并申请备案上述三项业务交易资格。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获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交易资格的境内机构,可自动获得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交易资格,无需再次申请备案。 二、增加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形式 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除现有规定外,还可以采取在协议生效日和到期日均不实际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交换形式。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交易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2年6月1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货币经纪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2012-06-04/safe/2012/0604/5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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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提高政策透明度和便利化,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85、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附件1: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2014-06-25/safe/2014/0625/5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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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2-03-29/safe/2012/0329/5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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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有效期限:2005年4月 [打印]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6878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57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843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6691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896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2576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4868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6138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9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7688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3480 EUR 欧元 1欧元 1.3168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48 GBP 英镑 1镑 1.897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85 HKD 港元 1元 0.1282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627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64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1083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95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4423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28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1218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589 JPY 日本元 1元 0.009519 TWD 台湾元 1元 0.03186 KRW 韩国圆 1圆 0.000986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09 注 1 :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 2 :本表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使用,但上报 2005 年 10 月 1 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5-04-01/safe/2005/0401/5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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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0710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9144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22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41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4223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903 CAD 加拿大元 1元 0.76852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7042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4593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1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292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021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4040 EUR 欧元 1欧元 1.1912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797 GBP 英镑 1镑 1.7053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749 HKD 港元*** 1元 0.1282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357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79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4333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90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31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97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8123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508 JPY 日本元*** 1元 0.008668 TWD 台湾元 1元 0.02940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32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56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3年12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3年12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3-12-01/safe/2003/1201/5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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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6393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583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51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7054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905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1800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4253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909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9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7518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9120 EUR 欧元 1欧元 1.3029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798 GBP 英镑 1镑 1.856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83 HKD 港元 1元 0.12825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566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93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2049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97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4401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32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1061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597 JPY 日本元 1元 0.009756 TWD 台湾元 1元 0.03143 KRW 韩国圆 1圆 0.0009631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16 注 1 :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 2 :本表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使用,但上报 2005 年 10 月 1 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5-02-01/safe/2005/0201/5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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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8452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74042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6910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32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47371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7716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3731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8373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6866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5129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5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298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7861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1440 EUR 欧元 1欧元 1.3311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078 GBP 英镑 1镑 1.716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232 HKD 港元 1元 0.12893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785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20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2076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42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3430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2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7746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914 JPY 日本元 1元 0.009843 TWD 台湾元 1元 0.03063 KRW 韩元 1元 0.0007582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20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08年 11月 1日起 使用,但上报 2008年 11月 1日前 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8-11-06/safe/2008/1106/5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