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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附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29/ningxia/2019/0328/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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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外汇行政审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4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组织召开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申请人评议座谈会,面对面征求申请人对外汇局行政审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全区16家外汇银行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了评议座谈会。 会议通报了2018年辖区办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情况及宁夏分局推进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落实信息公开及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等措施,征求了申请人对外汇局审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各申请人普遍认为,宁夏分局能认真贯彻落实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加强对申请人业务指导,窗口服务、接受咨询、受理申请、审查办理等环节行为规范,服务效率高、服务态度好,申请人满意度高。宁夏分局表示,将牢固树立“外汇为民”履职理念,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服务工作。 2019-04-22/ningxia/2019/0422/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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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化,近期,外汇局宁夏分局赴自治区税务局座谈调研。在座谈调研过程中,外汇局宣讲了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必要性和意义,介绍了税务备案电子化在全国试点情况;自治区税务局讲解了企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征收模式,介绍了电子税务系统建设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推进税务备案电子化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双方就全力以赴推进税务备案电子化尽早在宁夏落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形成协同监管新格局达成了共识。 宁夏分局将积极与税务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联系机制,配合跟进税务局开发完善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进程,更好地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2019-03-28/ningxia/2019/0328/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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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增强外汇从业人员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及服务地方涉外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019年一季度,中卫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外汇银行开展了“纪念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四十周年”主题征文活动。 此次征文活动得到全辖外汇银行的积极响应,广大外汇从业人员紧扣主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真挚的情感、生动的事实、独特的视角,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外汇管理改革历程进行记录、思考、梳理,宣传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抒发外汇从业人员爱国敬业的情怀。本次活动共收到征文20篇。 2019-04-10/ningxia/2019/0410/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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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组织召开2019年上半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通报会,宁夏辖内16家外汇银行相关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19年上半年全区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总体评价认为,各外汇银行能够较好贯彻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积极开展或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各项政策宣传培训,及时反馈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通报会分析了各外汇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9-04-18/ningxia/2019/0418/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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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不断增强展业能力,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举办了银行外汇业务培训会。会议邀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业务骨干授课。吴忠市11家外汇银行和10家地方法人银行共5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重点围绕银行卡数据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银行展业规范等内容展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有效提升吴忠市银行外汇业务水平。 2019-03-20/ningxia/2019/0320/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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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宁夏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3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在宁夏银川市光明广场开展“权利·责任·风险”为主题的外汇知识宣传活动。重点围绕“拒绝网络炒汇”“诚信兴商”等重点内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讲解外汇政策、接受群众咨询等方式向过往群众广泛宣传网络“炒汇”危害性,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防范投资风险。 2019-03-15/ningxia/2019/0315/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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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深入辖区6家羊绒企业开展进出口及外汇收支情况调研,详细了解了各羊绒企业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存在的困难,听取了企业对羊绒行业进出口及收付汇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针对企业不同情况,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出口保险、外汇贷款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得到羊绒企业的认可。 2019-04-02/ningxia/2019/0402/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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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17/ningxia/2019/0617/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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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印发),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内准确填写银行或兑换特许机构名称,在“商品编号”栏目内填写“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三、本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经营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工作。 五、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514、68402654 海关总署联系电话:12360 特此通知。 附件: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28日 2019-06-03/ningxia/2019/0603/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