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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组织召开了辖区部分涉外企业、涉外银行调研座谈会,深入了解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情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在调研座谈中,宁夏分局就各企业在开展资本项目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形势下影响企业投融资积极性的因素及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广泛征求了企业的意见建议。参会银企踊跃发言,就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资料、提高资金汇兑效率、统一本外币政策等提出改进建议。下一步,宁夏分局将进一步梳理汇总银企合理需求,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形成汇报材料报送上级部门,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2018-11-08/ningxia/2018/1108/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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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升社会诚实守信意识,优化消费和营商环境。外汇局固原市中心支局借助主流媒体积极开展以“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为主题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一是在《固原日报》上开辟专栏,开展系列宣传报道活动,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外汇政策及外汇违规案例;二是利用固原日报微信公众号,制作外汇违规案例微信宣传片,扩大外汇管理政策在社会各界的知晓度;三是在固原新闻网发布外汇业务办理指引,指导涉外主体合规办理业务。 2018-10-12/ningxia/2018/1012/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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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金融为民”主题实践活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座谈会。 会议通报了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数据质量;解读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外汇政策,征求了与会企业对资本项目外汇政策的诉求及建议。下一步,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将认真梳理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根据涉外企业的政策需求,主动做好外汇政策服务和指导,进一步促进辖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2018-11-15/ningxia/2018/1115/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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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组织召开了保险外汇业务座谈会。 座谈会中,宁夏分局组织辖区保险机构和外汇银行学习了有关外汇政策,并围绕保险外汇管理进行了广泛交流。宁夏分局要求各保险机构在加强保险业务创新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守牢风险底线;要求各经办银行扎好制度篱笆,严格保险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提升保险外汇业务管理能力,促进地方涉外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018-11-01/ningxia/2018/1101/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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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9-05-27/ningxia/2019/0527/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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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19年5月25日 2019-05-28/ningxia/2019/0528/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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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外汇业务评估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同时废止。2019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 注:附件中的附表已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 2019-05-23/ningxia/2019/0523/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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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2019-05-10/ningxia/2019/0510/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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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银川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提升外汇管理政策服务水平,切实践行“金融为民”服务理念,近期宁夏分局赴银川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对驻区部分企业开展了实地调研与政策服务。 调研组了解了银川综保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等情况,与区内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德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4家重点企业进行座谈交流,实地走访了澳洲福来贺牛羊肉加工在建项目、黄金珠宝加工园区企业、宁夏如意生态纺织等企业,与企业相关负责人面对面交流企业财务运作、进出口发展等情况,并就国际贸易局势对企业进出口的影响开展了多角度的探讨。针对企业提出的涉外业务中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融资困难以及如何应对形势变化等问题进行了现场政策辅导。 此次实地调研和送政策活动,得到了企业的充分认可,相关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过现场沟通,实实在在打消了疑虑,将以此次调研为契机,在规范外汇业务操作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利好政策,进一步推动企业发展。下一步,宁夏分局将认真分析研究区内外汇业务特点,精准施策,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以务实作风全力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 2019-05-20/ningxia/2019/0520/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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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辖区涉外企业规范业务操作,有效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效果,外汇局宁夏分局于5月7日组织召开了货物贸易企业报告业务培训会,辖区55家涉外重点企业共70余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上,宁夏分局全面介绍了企业报告数据的重要管理作用,通报了当前企业履行报告义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重申了业务违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业务人员通过关键环节详解、重点问题归类、现场系统展示、及时答疑解惑等多种方式,向参训企业详细讲解了企业报告的具体要求与操作流程,引起了参训企业对于规范化履行报告义务的重视,为增强企业履行企业报告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提升企业报告数据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培训会还邀请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征信处详细讲解了应收账款融资相关政策及业务流程,为企业多渠道融资提供支持。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以“促便利、严监管、抓能力”为工作主线,持续跟踪企业培训效果,不断改进业务培训方式方法,探索搭建外汇管理政策学习平台,在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有效提升监管能力,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19-05-08/ningxia/2019/0508/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