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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0148亿元人民币(等值24982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0124亿元人民币(等值10296亿美元),占41%;短期外债余额为100024亿元人民币(等值14686亿美元),占59%。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1%。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5937亿元人民币(等值3808亿美元),占15%;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309亿元人民币(等值1073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67931亿元人民币(等值9974亿美元),占40%;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8971亿元人民币(等值10127亿美元),占41%。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3611亿元人民币(等值3467亿美元),占14%;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32699亿元人民币(等值4801亿美元),占19%;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6047亿元人民币(等值5292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45563亿元人民币(等值6690亿美元),占27%;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344亿元人民币(等值491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670亿元人民币(等值2888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9214亿元人民币(等值1353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5609亿元人民币(等值14038亿美元),占56%;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4539亿元人民币(等值10944亿美元),占44%。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6%,欧元债务占9%,港币债务占6%,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5%。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6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6年6月末 2026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5937 3808 短期 507 7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07 7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5430 3734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2499 3303 贷款 2931 43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7309 1073 短期 3308 486 货币与存款 1537 226 债务证券 1771 26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4001 587 SDR分配 3344 49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57 96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7931 9974 短期 52077 7646 货币与存款 29442 4323 债务证券 7228 1061 贷款 14667 215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40 109 长期 15854 2328 货币与存款 4150 609 债务证券 9044 1328 贷款 2606 38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4 8 其他部门 49301 7239 短期 40198 5902 货币与存款 893 131 债务证券 753 111 贷款 1402 20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2127 4717 其他债务负债 5023 737 长期 9103 1337 货币与存款 25 4 债务证券 3760 552 贷款 2006 29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572 84 其他债务负债 2740 402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670 2888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888 1599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710 25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072 1038 外债总额头寸 170148 24982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6-10-16/beijing/2026/1016/2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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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版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低版本资金池业务)新政正式落地实施。本次新政复制推广北京、广东、深圳等三地低版本资金池试点政策经验,进一步优化完善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配套机制,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轧差净额结算等成员企业变更业务调整为由银行直接办理,有效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政落地首日,北京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顺利为多家公司办理成员企业进口货款支付、服务贸易咨询费对外支付,成员企业变更等业务,精简业务单据流转环节,切实提升企业跨境结算效率,切实提高企业业务诉求响应效率。 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指导辖内金融机构不断优化跨境金融服务,推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政策红利直达经营主体,助力辖区企业开展跨境经营,服务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6-10-16/beijing/2026/1016/2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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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筑牢辖区金融安全防线,近日,承德市分局在市中心广场组织开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主题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市场主体普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增强用汇风险防范意识。 本次活动聚焦群众高频遭遇的非法金融风险,重点针对非法买卖外汇、跨境资金违规套利、虚假跨境理财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折页、现场答疑解惑等多种形式,面向过往群众、商户及企业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拆解非法金融活动的隐蔽套路、典型特征和危害后果。 本次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宣传折页500份,接受群众咨询100余次,有效普及了外汇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切实提升了辖区群众和市场主体识别、抵御非法金融风险的能力,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法用汇案件的发生,营造了良好的金融外汇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26-10-08/hebei/2026/1008/2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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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026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 答:2026年二季度,我国外债形势总体平稳。一是外债规模小幅上升。202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982亿美元,较2026年3月末增长861亿美元,增幅4%,主要是受跨境贸易较为活跃等因素影响,企业贸易信贷、关联公司间贷款等均有增长。二是外债币种结构有所优化,期限结构基本稳定。2026年6月末,本币外债占56%,较2026年3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中长期外债占41%,与3月末持平。 2026-10-16/beijing/2026/1016/2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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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383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195亿美元,升幅为0.57%。 2026年8月,受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有所分化。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9-15/hebei/2026/0915/2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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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外汇局遵义市分局联合工商银行遵义市分行在正安经济开发区举办“聚力‘汇乡行’ 赋能高水平开放”主题培训班。培训聚焦县域外贸企业需求,围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及企业汇率避险实务等内容进行讲解,既有政策解读又有典型案例剖析,帮助企业进一步提升了跨境贸易合规经营和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2026-10-20/guizhou/2026/1020/2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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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网点信息(截至2026年9月30日) 2026-10-20/ningbo/2026/1020/2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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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26年9月30日) 2026-10-20/ningbo/2026/1020/2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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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日,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指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指引》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定出台《指引》,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背景和考虑。 第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为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出台《指引》,就是把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第二,推动外汇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有效”对接。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办理了一批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外汇市场秩序。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向衔接过程中,遇到移送机制不健全、处罚要件不统一、管辖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亟待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将实践中的共识固化成制度规范,进一步预防、纠正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总结固化实践经验、统一执法司法尺度。2023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在管辖协商、证据移交、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做法。2025年5月,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了办案规则。在此基础上,两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共同研究起草了《指引》,力求为一线办案提供清晰、统一、可执行的操作指引,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重点破解了哪些实践难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部流程,重点围绕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指导。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案件移送条件。《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相关外汇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对象、刑事案件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外汇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依据、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未因同一行为已受到外汇行政处罚等条件。 二是明确管辖权处理规则。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指定管辖、级别管辖规则,以及难以确定管辖权的,两部门如何对接申请指定管辖等。 三是明确证据移送及审查转化规则。《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除制发《检察意见书》以外,还应随案移送不起诉决定书、证据材料及清单、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相关刑事证据材料可在行政处罚中转化使用。 四是明确案件处理方式及结果反馈。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在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五是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在确立协同高效原则的基础上,《指引》还明确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络。 问:下一步,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如何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落实《指引》为抓手,重点从三个方面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一是抓学习贯彻,推动《指引》落地见效。最高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联合部署,组织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检查执法力量开展专题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指引》确立的规则和程序,确保一线办案人员会用、用好。同时,通过择机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向社会释放“违法必追责”的鲜明信号,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紧盯办案质效,严格把握“可处罚性”。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要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要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以办案数据为基础,及时通报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情况,坚决防止“一移了之”“当罚不罚”,形成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三是深化机制协同,凝聚执法司法合力。鼓励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联合督办等对口衔接机制,确保案件移得出、接得住、办得下。针对跨境对敲、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本外币兑换等新型违法形态,加强联合研判,及时研究解决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处罚裁量中的共性问题,明确适用规则,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2026-10-13/hebei/2026/1013/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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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21804亿美元,对外负债8355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38249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5849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2157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515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6005亿美元,储备资产3786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9%、18%、0.4%、21%和31%;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4170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623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18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540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0%、31%、0.3%和18%。 按SDR计值,202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9819亿SDR,对外负债61614亿SDR,对外净资产28205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6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概览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38249 28205 资产 2 121804 89819 1 直接投资 3 35849 26436 1.1 股权 4 30329 22365 1.2 债务工具 5 5521 4071 1.a 金融部门 6 5131 3784 1.1.a 股权 7 4883 3601 1.2.a 债务工具 8 248 183 1.b 非金融部门 9 30718 22652 1.1.b 股权 10 25445 18764 1.2.b 债务工具 11 5273 3888 2 证券投资 12 21572 15908 2.1 股权 13 13051 9624 2.2 债券 14 8521 6284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515 379 4 其他投资 16 26005 19176 4.1 其他股权 17 100 73 4.2 货币和存款 18 6059 4468 4.3 贷款 19 10152 7486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367 271 4.5 贸易信贷 21 7636 5631 4.6 其他 22 1690 1246 5 储备资产 23 37863 27921 5.1 货币黄金 24 3037 2240 5.2 特别提款权 25 551 407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10 81 5.4 外汇储备 27 34163 25192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2 2 负债 29 83555 61614 1 直接投资 30 41700 30750 1.1 股权 31 38812 28621 1.2 债务工具 32 2888 2130 1.a 金融部门 33 2371 1748 1.1.a 股权 34 2120 1563 1.2.a 债务工具 35 251 185 1.b 非金融部门 36 39329 29002 1.1.b 股权 37 36692 27057 1.2.b 债务工具 38 2637 1945 2 证券投资 39 26232 19344 2.1 股权 40 19543 14411 2.2 债券 41 6690 4933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18 161 4 其他投资 43 15404 11359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293 3903 4.3 贷款 46 3467 2556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332 245 4.5 贸易信贷 48 4801 3540 4.6 其他 49 1021 753 4.7 特别提款权 50 491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6-10-15/hebei/2026/1015/25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