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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辖区涉外企业用好外汇便利化政策,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近日,外汇局金普新区分局联合招商银行大连分行举办“山海有界·跨境无疆”跨境金融研讨会,新区四十余家涉外企业代表参会。 研讨会上,金普新区分局业务人员开展政策宣讲,解读大连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相关文件,围绕贸易信贷报告等高频重点业务进行辅导,并现场播放汇率避险宣传短片,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助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外汇政策红利。招商银行专家围绕全球汇市形势、汇率避险工具、跨境金融数字化服务方案开展专题分享。 本次活动搭建政银企沟通交流平台,推动外汇政策直达市场主体。下一步,金普新区分局将持续深化政银联动,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与企业辅导,持续优化涉外金融服务,助力新区外贸主体高质量发展。 2026-09-30/dalian/2026/0930/2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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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026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 答:2026年二季度,我国外债形势总体平稳。一是外债规模小幅上升。202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982亿美元,较2026年3月末增长861亿美元,增幅4%,主要是受跨境贸易较为活跃等因素影响,企业贸易信贷、关联公司间贷款等均有增长。二是外债币种结构有所优化,期限结构基本稳定。2026年6月末,本币外债占56%,较2026年3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中长期外债占41%,与3月末持平。 2026-09-30/shenzhen/2026/0930/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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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3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 2026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07.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21万亿美元)。 2026-09-30/dalian/2026/0930/2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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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09-30/shenzhen/2026/0930/2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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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日,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指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指引》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定出台《指引》,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背景和考虑。 第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为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出台《指引》,就是把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第二,推动外汇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有效”对接。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办理了一批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外汇市场秩序。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向衔接过程中,遇到移送机制不健全、处罚要件不统一、管辖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亟待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将实践中的共识固化成制度规范,进一步预防、纠正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总结固化实践经验、统一执法司法尺度。2023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在管辖协商、证据移交、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做法。2025年5月,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了办案规则。在此基础上,两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共同研究起草了《指引》,力求为一线办案提供清晰、统一、可执行的操作指引,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重点破解了哪些实践难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部流程,重点围绕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指导。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案件移送条件。《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相关外汇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对象、刑事案件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外汇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依据、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未因同一行为已受到外汇行政处罚等条件。 二是明确管辖权处理规则。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指定管辖、级别管辖规则,以及难以确定管辖权的,两部门如何对接申请指定管辖等。 三是明确证据移送及审查转化规则。《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除制发《检察意见书》以外,还应随案移送不起诉决定书、证据材料及清单、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相关刑事证据材料可在行政处罚中转化使用。 四是明确案件处理方式及结果反馈。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在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五是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在确立协同高效原则的基础上,《指引》还明确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络。 问:下一步,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如何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落实《指引》为抓手,重点从三个方面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一是抓学习贯彻,推动《指引》落地见效。最高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联合部署,组织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检查执法力量开展专题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指引》确立的规则和程序,确保一线办案人员会用、用好。同时,通过择机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向社会释放“违法必追责”的鲜明信号,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紧盯办案质效,严格把握“可处罚性”。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要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要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以办案数据为基础,及时通报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情况,坚决防止“一移了之”“当罚不罚”,形成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三是深化机制协同,凝聚执法司法合力。鼓励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联合督办等对口衔接机制,确保案件移得出、接得住、办得下。针对跨境对敲、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本外币兑换等新型违法形态,加强联合研判,及时研究解决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处罚裁量中的共性问题,明确适用规则,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2026-10-08/hunan/2026/1008/3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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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日,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指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指引》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定出台《指引》,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背景和考虑。 第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为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出台《指引》,就是把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第二,推动外汇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有效”对接。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办理了一批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外汇市场秩序。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向衔接过程中,遇到移送机制不健全、处罚要件不统一、管辖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亟待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将实践中的共识固化成制度规范,进一步预防、纠正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总结固化实践经验、统一执法司法尺度。2023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在管辖协商、证据移交、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做法。2025年5月,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了办案规则。在此基础上,两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共同研究起草了《指引》,力求为一线办案提供清晰、统一、可执行的操作指引,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重点破解了哪些实践难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部流程,重点围绕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指导。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案件移送条件。《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相关外汇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对象、刑事案件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外汇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依据、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未因同一行为已受到外汇行政处罚等条件。 二是明确管辖权处理规则。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指定管辖、级别管辖规则,以及难以确定管辖权的,两部门如何对接申请指定管辖等。 三是明确证据移送及审查转化规则。《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除制发《检察意见书》以外,还应随案移送不起诉决定书、证据材料及清单、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相关刑事证据材料可在行政处罚中转化使用。 四是明确案件处理方式及结果反馈。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在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五是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在确立协同高效原则的基础上,《指引》还明确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络。 问:下一步,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如何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落实《指引》为抓手,重点从三个方面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一是抓学习贯彻,推动《指引》落地见效。最高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联合部署,组织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检查执法力量开展专题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指引》确立的规则和程序,确保一线办案人员会用、用好。同时,通过择机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向社会释放“违法必追责”的鲜明信号,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紧盯办案质效,严格把握“可处罚性”。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要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要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以办案数据为基础,及时通报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情况,坚决防止“一移了之”“当罚不罚”,形成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三是深化机制协同,凝聚执法司法合力。鼓励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联合督办等对口衔接机制,确保案件移得出、接得住、办得下。针对跨境对敲、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本外币兑换等新型违法形态,加强联合研判,及时研究解决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处罚裁量中的共性问题,明确适用规则,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2026-09-29/qinghai/2026/0929/2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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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福田区人大常委会,以“畅通企业跨境资金结算 助力企业高质量走出去”为主题,在福田区举办“跨境金融服务走进福田”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曾方然,福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孟漫致辞。活动由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主办,中信保深圳分公司协办,福田区80余家企业代表、市区人大代表共计100余人参加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启动“跨境金融服务走进各区”活动以来,通过专项政策宣讲、业务方案推介等不断深化政银企对接,为辖内数百家企业解决跨境金融服务领域的实际诉求与困难。此次活动是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与福田区深化金融合作、践行金融为民,服务企业高质量出海的具体实践。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不断深化与各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持续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覆盖面,提升跨境结算效率,惠及数千家外贸企业;首创“科汇通”“科薪通”,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外汇避险产品、降低成本,市场主体汇率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 福田区作为深圳中心城区,现代金融、科技创新等资源高度集聚,开放型经济特色鲜明;同时,福田区毗邻香港,辖区企业与境外客户、供应链伙伴联系紧密,在跨境结算、汇率避险、跨境融资等方面具有多层次、综合化的金融需求。此次“跨境金融服务走进福田”活动,依托市人大代表河套联络站、市人大金融产业联系点,充分发挥市区人大代表优势,精准对接辖内企业实际需求,以更便捷、更高效的跨境金融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活动现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围绕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汇率风险管理及跨境人民币结算等内容开展政策宣讲,福田区企服中心和区人大分别对区内惠企平台及相关政策、金融产业联系点工作机制进行了介绍,宣讲活动专门设置企业出海金融服务专题,工行深圳市分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针对企业走出去,重点介绍了出海企业银行综合性服务方案及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护航企业出海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在人大代表履职与政策咨询交流环节,企业反响热烈,部分企业表示,“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非常关注跨境资金回款及汇率波动,之前企业对政策信息了解得很零散,这次政策解读很接地气,把实操细节直接讲透了。”“过去对汇率避险工具不敢用、不会用,听完讲解后,对如何结合自身业务选择合适的避险策略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联合相关区政府部门,依托“跨境金融服务走进各区”平台,持续加强跨境金融政策传导和需求对接,进一步健全政银企常态化沟通机制,指导辖内银行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推动更多便利化政策和金融服务直达市场主体,以务实举措助力企业高质量“走出去”,服务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6-10-08/shenzhen/2026/1008/2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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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 《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流程,重点对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与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规范。 在移送条件方面,《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条件。 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管辖争议的处理规则、案件移送程序,特别是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的程序操作。 在证据使用方面,《指引》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指引》进一步健全了案件处理方式与结果反馈机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推动检汇双方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业务交流,凝聚外汇领域违法行为治理合力。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2026-10-08/hunan/2026/1008/3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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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 《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流程,重点对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与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规范。 在移送条件方面,《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条件。 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管辖争议的处理规则、案件移送程序,特别是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的程序操作。 在证据使用方面,《指引》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指引》进一步健全了案件处理方式与结果反馈机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推动检汇双方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业务交流,凝聚外汇领域违法行为治理合力。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2026-09-29/qinghai/2026/0929/2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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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0148亿元人民币(等值24982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0124亿元人民币(等值10296亿美元),占41%;短期外债余额为100024亿元人民币(等值14686亿美元),占59%。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1%。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5937亿元人民币(等值3808亿美元),占15%;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309亿元人民币(等值1073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67931亿元人民币(等值9974亿美元),占40%;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8971亿元人民币(等值10127亿美元),占41%。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3611亿元人民币(等值3467亿美元),占14%;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32699亿元人民币(等值4801亿美元),占19%;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6047亿元人民币(等值5292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45563亿元人民币(等值6690亿美元),占27%;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344亿元人民币(等值491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670亿元人民币(等值2888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9214亿元人民币(等值1353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5609亿元人民币(等值14038亿美元),占56%;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4539亿元人民币(等值10944亿美元),占44%。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6%,欧元债务占9%,港币债务占6%,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5%。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6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6年6月末 2026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5937 3808 短期 507 7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07 7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5430 3734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2499 3303 贷款 2931 43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7309 1073 短期 3308 486 货币与存款 1537 226 债务证券 1771 26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4001 587 SDR分配 3344 49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57 96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7931 9974 短期 52077 7646 货币与存款 29442 4323 债务证券 7228 1061 贷款 14667 215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40 109 长期 15854 2328 货币与存款 4150 609 债务证券 9044 1328 贷款 2606 38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4 8 其他部门 49301 7239 短期 40198 5902 货币与存款 893 131 债务证券 753 111 贷款 1402 20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2127 4717 其他债务负债 5023 737 长期 9103 1337 货币与存款 25 4 债务证券 3760 552 贷款 2006 29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572 84 其他债务负债 2740 402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670 2888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888 1599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710 25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072 1038 外债总额头寸 170148 24982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6-10-08/shanxi/2026/1008/1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