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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市场关注若干问题的思考》 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尊敬的国内外来宾: 大家好!首先,感谢北京市委、市政府特别是尹书记、殷市长和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金融街论坛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和市场传播力,是中央银行与市场沟通的重要平台。借此机会,我先报告几项人民银行即将出台的政策举措。 一是将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设立应对非银机构大额赎回的流动性支持工具。前期,人民银行就这项工具与市场做过多次沟通。这项工具的目的是建立债券市场稳定机制,构成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一项新工具。工具综合权衡防范金融市场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在资管机构面临群体性流动性风险、债券市场出现赎回—抛售负向循环的特定情景时启用;与央行开展操作必须满足宏观审慎要求、提供高等级抵押品,防止金融市场定价扭曲、形成兜底幻觉,维护市场纪律。工具适用的机构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对应的银行母行、证券母公司等。我们将在公开市场业务公告中明确工具操作相关要素。 二是扩大常备借贷便利(SLF)的适用机构范围。目前,常备借贷便利主要是中央银行为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融资的一项公开市场操作工具,期限有隔夜、7天和1个月,主要满足临时流动性需求。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纳入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同时明确全国性银行适用同样的操作安排,实现对境内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全覆盖。境内外资法人银行纳入后,也获得了央行流动性支持渠道,有助于更好展业。 三是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落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能够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和交易,促进市场流动性提升和价格形成,更好发挥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作用。前期,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当前互联互通已经具备落地条件,债券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和市场参与者进行测试后,即可开通。 四是试点进一步便利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近年来,人民币国际使用增多,境外金融机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需求上升。人民银行拟试点允许8家中资和外资人民币境外清算行,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实践和交易惯例,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自营交易,便利境外机构更深入地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促进在岸和离岸市场融合发展。未来,还将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加大外汇市场开放力度。 五是会同科技部等10个部门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中央的一项重大战略。我们将加快构建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和国际化定位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全链条、多元化金融供给水平,指导金融机构增强专业服务能力,加强区域内信息共享、标准互认和设施联通,推动再贷款、债券市场“科技板”、跨境投融资等政策在有关地区加大投入和先行先试,助力打造高水平科技金融生态。 此外,今年6月,人民银行设立了境外央行回购工具,支持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通过债券回购方式从人民银行获取人民币流动性,便利其人民币流动性管理和人民币资产配置,受到广泛关注和欢迎。外资人民币清算行是人民币跨境清算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银行拟将其纳入工具的支持对象,有利于外资清算行更好地服务境外人民币业务。 今年初,人民银行平稳切换了数字人民币新计量框架,数字人民币定位由现金切换为存款货币。去年在北京设立的数字人民币运营管理中心已全面投入运营,成为集发行管理、零售、批发、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数字人民币业务平台。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已从10家拓展至30家,覆盖全部系统重要性银行。 下面,我就近期市场比较关注的若干问题,与大家分享几点思考。 第一个问题,关于中国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和完善。 从全球范围看,对货币政策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一直在不断动态演进。在2024年的陆家嘴论坛上,我报告了关于中国未来货币政策框架演进的一些思考。 近两年多来,我们已做了不少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我们明确了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的政策利率地位,增加隔夜操作品种,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货币政策工具箱进一步丰富,市场化的利率调控机制更加清晰。 同时,我们不断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管、规范存贷款定价行为、提升银行定价能力,优化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体系和要素,加强与财政、产业等政策协同,更加注重做好市场沟通和预期引导。 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是一个渐进、持续的过程,未来我们将不断地做好评估和完善。从近中期看,重点方向是更多发挥利率调控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优化短端利率调控机制。随着政策利率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作用的提升,以及利率走廊的完善,货币政策调控隔夜利率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逐步增强。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即通常说的DR001,作为货币市场交易活跃、最具基准性的利率,能够灵敏反映短期资金供求状况,近年来运行也更趋稳定。 从现在的情况看,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实际上已成为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目标利率;但与此同时,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品种和主要政策利率的期限还是7天,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率调控的精准性,我们将研究择机把央行公开市场主要操作品种的期限切换为隔夜,公开市场隔夜回购利率将相应成为主要政策利率。 二是推动贷款利率定价基准改革,从比较单一地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向更加多元的定价基准转型。过去几十年来,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在我国不同时期较好发挥了贷款定价基准作用。近期,一些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同客户协商一致,引入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等市场利率作为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较好满足了市场多元化的贷款定价需求,也有利于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未来随着多元化贷款定价基准不断完善,一些财务能力强的企业,可与金融机构协商后自主选择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小企业、个人贷款的定价基准可继续发挥作用。债券、金融衍生品的定价基准也可考虑将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作为一个选择。人民银行将择机发布政策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也将持续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机制,提高报价质量。 三是退出存贷款基准利率。过去较长时间,央行直接规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基准利率。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逐步被市场化的定价基准替代。银行贷款利率已经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等多个定价基准;自今年一季度开始,我们对外公布了各个期限的存款平均利率,作为银行存款定价的参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以来,长期未做调整,在存贷款定价中实际上已不再发挥作用,目前只剩下在少数司法领域作为计算利息的依据。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推动这些领域的计息依据用市场化的利率指标来替代,实现退出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个问题,关于人民币汇率问题。 人民币汇率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价格,当前国内外都比较关注。十天前,人民银行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关于人民币汇率的政策立场,专业、客观地回应了国内外的一些关切。前两天,我在泰国曼谷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及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期间,也与多个国际组织的负责人、多国政府官员和央行行长交流了这个问题。 中国实施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17年后,人民银行退出常态化外汇市场干预。近年来,人民币汇率经历多轮升贬值周期,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在特定情景下,人民银行运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乃至在极端情景下直接进行外汇干预,校正市场的“羊群效应”和非理性预期的自我强化。这些措施是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实践的。 事实上,全球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巨大,2025年日均近10万亿美元;人民币外汇日均交易量超过8000亿美元,约80%的交易发生在离岸。中央银行难以持续影响汇率中长期走势,更不可能以此持续增强贸易竞争力。 中国贸易发展根源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得益于40多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得益于超大规模的市场,完备的产业链和基础设施体系,丰富、高素质、勤奋工作的劳动力资源,持续研发创新能力。随着中国出口向中高端升级,外贸企业的议价能力大幅上升,并且越来越多地使用汇率避险工具和人民币结算,近年来中国贸易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对汇率变化的敏感度明显下降。中国没有必要,也无意通过汇率贬值获取贸易竞争优势。在亚洲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有关国家发起贸易战等多轮高强度外部冲击中,中国从未搞竞争性贬值,而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民币汇率向贬值方向超调。 汇率作为重要宏观经济变量,受经济增长、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地缘政治、突发风险事件等多元因素影响,和经常账户之间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将国际上个别评估结论作为一国汇率低估或高估的依据,是对评估结果的曲解和误用,对汇率问题缺乏必要的专业认知。 应对全球经济失衡是逆差国和顺差国共同的责任。在单一主权货币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中,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长期存在大额财政赤字和经常账户逆差。将本国长期高财政赤字、产业竞争力下降和复杂的结构性问题简单归因他国汇率,是对自身调整责任的推诿和回避。 中国坚定落实“十五五”规划确定的战略方向和重点举措,坚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扩大内需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新一轮全球经济动态平衡贡献力量。 第三个问题,关于人民币国际化。 人民币国际化正式起步于2009年。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叠加当前国际环境和地缘政治形势变化,国际市场对人民币使用的需求明显增强,人民币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 目前,人民币已成为我国对外收支第一大结算货币、全球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第三大支付货币。虽然按照SWIFT的统计,人民币在国际支付中的占比是3-4%左右,排在全球第五位。但综合考虑人民币跨境支付和海外离岸支付,将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银行内部系统结算的金额纳入统计后,人民币在国际支付中的占比目前大体在6-7%之间波动,稳定地排在全球第三位。人民币国际使用也正向货币合作、投融资、金融市场交易等广泛的领域快速扩散。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增强高质量的政策供给,为境内外主体持有、使用人民币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一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近年来,我们陆续出台一系列本外币合一政策,涵盖证券投资、跨境融资、资金池等业务,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便利度、降低人民币使用成本。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为境内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结算、投融资、套保等人民币综合金融服务。近期,人民银行授权了多家外资银行担任清算行。下一步,将持续完善人民币清算行网络,使人民币金融服务触达更多经营主体。 二是丰富全球优质人民币资产供给,活跃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交易。一方面,更好发挥在岸金融市场作为最大人民币资产池的作用。持续优化“债券通”、“互换通”等互联互通机制安排,推进境内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联通。研究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工作中实施多级托管安排,推动人民币债券成为全球合格抵押品,便利全球投资者投资配置人民币债券。 另一方面,继续支持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形成以香港为主,伦敦、新加坡、迪拜等协同发展的人民币离岸市场架构。支持上海构建与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业务体系。继续在离岸市场常态化发行央行票据。提升离岸人民币国债、央行票据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鼓励金融机构做市,支持发展离岸回购业务,培育人民币收益率曲线。丰富离岸人民币国债期货品种,发展利率掉期市场,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利率风险对冲需要。建设好离岸综合性金融交易平台,丰富离岸金融基础设施服务。 三是为离岸市场提供稳定、多层次的人民币流动性供给。发挥好货币互换安排作用,推动更多互换对手方在当地市场建立常态化互换资金使用机制,支持香港金管局通过人民币资金安排提供1年以上的中长期流动性。用好境外央行类机构回购工具,支持外资清算行通过在岸回购、拆借、发行同业存单等方式获取人民币流动性。持续丰富工具箱,覆盖短中长期限,向离岸市场提供稳定、多层次的人民币流动性支持。 第四个问题,关于人工智能影响和金融政策响应。 近年来,全球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对生产力、投资、就业、收入分配、金融稳定等产生深刻影响。从目前国际组织、各国中央银行讨论来看,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人工智能产生的需求和供给效应可能存在时差,短期会改变微观效率、拉动投资、推升通胀,中长期可以提升整体生产率、降低通胀水平。 二是人工智能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影响不均衡。虽然对就业总量还没有造成明显冲击,但已经开始影响就业结构。 三是人工智能热潮已成为全球股市上涨的主要动力之一,全球金融市场呈现高关联性和高波动性。 受益于国内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人才优势,中国人工智能广泛落地应用,在促进经济增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接下来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密切跟踪研判人工智能发展的宏观影响。审慎评估人工智能技术演进对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等的影响,前瞻性做好政策考量和准备。 二是做好金融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企业融资支持体系,聚焦核心技术创新、“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提升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强度和多元化水平。 三是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人工智能在识别可疑交易、增强风控效率、提升金融普惠性等不少金融领域已经投入应用。前期,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从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应用能力、拓展应用场景、防控安全风险等方面,研究了推进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工作思路与方向,制定出台了“人工智能+金融”的有关政策文件。 我们将继续探索人工智能在辅助开展货币政策形势分析,金融风险识别,支付、征信、反洗钱监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同时,指导金融机构防范数据安全、模型应用等风险。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6-10-19/safe/2026/1019/27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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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本届金融街论坛。 习近平总书记统筹两个大局,作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外汇管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借此机会,我围绕深化外汇领域开放,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谈三点认识。 一、外汇管理改革服务中国融入国际经济循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开国门、走向世界,外汇管理制度也经历深刻变革。从缓解外汇短缺约束、推动外汇资源市场化配置,到扩大各类主体用汇自主权、提升开放条件下治理能力。外汇管理改革逐步深化,为联通中国与世界、促进国际经济循环提供了坚实支撑。 今年恰逢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30周年。1996年,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作出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的国际承诺。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分工、融入经济全球化奠定重要制度基础。 30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我国外汇领域开放承诺始终如一。我们坚守经常项目可兑换承诺不变,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拓展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空间。 30年来,中国在融入世界中发展壮大,也以超大规模市场和完整产业体系联通全球供需,以自身开放发展,为世界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我国经常账户收支规模由1996年的3000多亿美元,增长至2025年的超8万亿美元。中国已成为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正加快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 二、深化外汇领域开放,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 党的二十大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引领对外开放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我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涉外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一个突出特征是:经营主体日益成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力量。 从流量看,我国国际收支逐步形成自主平衡格局。经常账户顺差形成的资金,更多通过企业、银行等主体对外投资和资产配置加以运用。 从存量看,我国对外金融资产中,企业、银行等持有的对外资产占比,由2010年末的三成左右,上升至2025年末的近七成。 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市场在跨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也体现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配置全球资源的能力持续提升。 顺应这一趋势,近年来,外汇管理进一步将“企业跨境经营自主”与“开放生态建设”纳入同一治理框架,坚持放活主体、做优生态、扩大开放、完善治理,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 一方面,放活主体,让企业用汇更加自主便利。 我们更加注重从企业综合经营需要出发,加强贸易、投资、融资等各类外汇政策衔接融合,统筹支持企业高效配置境内外资金、开展跨境经营,释放开放活力动力。 我们以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为抓手,根据企业经营、信用和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诚信合规的企业简化审核手续、提高便利度,对风险较高的业务加强监测、强化监管,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 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信用优良、免于审核即可办理外汇业务的企业超5万家,比2025年末增长约30%;上半年,办理外汇业务超5800亿美元,同比实现翻番;办理时间平均缩短超过50%。 另一方面,做优生态,为企业跨境经营创造更好条件。 我们更加注重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高效协同,健全激励约束,发挥“乘数效应”,提升整个生态体系承接开放、适应变化的能力。 我们创设了“政策-生态”双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推动好的经验向全国推广,实现政策与生态共同优化。 三、以企业获得感检验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成效 改革的成效,最终要看经营主体是否具有活力和竞争力。近年来,我们在总结前期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跨境投融资、自贸试验区建设等,接续推出多个“一揽子”政策。截至今年9月末,累计惠及经营主体超15万家、涉及业务金额超3万亿美元。 近期,在存量政策提质增效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调研中发现的企业新的实际需求,拟集中推出一批增量措施,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一是推出经常项目便利化一揽子政策,更好满足外贸企业多样化结算需求,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二是推出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一揽子政策,更好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和资金配置需求,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 三是推动外汇市场开放发展,扩大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升跨境服务能力,更好支持离在岸金融市场协同发展,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开放越深入,越要重视安全。我们将持续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宏观审慎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借此机会,我要特别感谢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外汇管理改革的大力支持。北京创新资源集聚、总部经济发达、营商环境优越,为探索更高水平开放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我们与北京市紧密协作,支持北京率先探索科创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首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试点。截至今年9月末,两项试点累计便利跨境业务超6千亿美元,惠及近百家科创企业、百余家跨国公司及其5000余家境内外成员企业,有力支持首都高质量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本届论坛以“开放·合作·包容——共筑全球金融发展新生态”为主题,提出了全球金融治理的新课题。我们将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治理、市场效率和宏观稳定,厚植外汇金融生态,完善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建设金融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预祝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6-10-19/safe/2026/1019/27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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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10/content_7083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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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10/content_70835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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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10/content_70833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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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10/content_70835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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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10/content_70836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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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1179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793亿元,进口22386亿元,顺差6407亿元。从服务贸易主要项目看,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3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3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3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9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43亿美元,进口3299亿美元,顺差94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6407 944 贷方 28793 4243 借方 -22386 -3299 1.货物贸易差额 7890 1163 贷方 26341 3881 借方 -18451 -2719 2.服务贸易差额 -1483 -218 贷方 2452 361 借方 -3935 -580 2.1加工服务差额 53 8 贷方 78 12 借方 -25 -4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47 7 贷方 104 15 借方 -57 -8 2.3运输差额 -392 -58 贷方 570 84 借方 -962 -142 2.4旅行差额 -1100 -162 贷方 315 46 借方 -1416 -209 2.5建设差额 82 12 贷方 131 19 借方 -50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4 -5 贷方 27 4 借方 -61 -9 2.7金融服务差额 0 0 贷方 26 4 借方 -26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6 -27 贷方 72 11 借方 -258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9 贷方 378 56 借方 -314 -4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4 1 贷方 721 106 借方 -716 -10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20 3 借方 -30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0 1 借方 -20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9-30/qingdao/2026/0930/3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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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09-30/qingdao/2026/0930/3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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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0148亿元人民币(等值24982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0124亿元人民币(等值10296亿美元),占41%;短期外债余额为100024亿元人民币(等值14686亿美元),占59%。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1%。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5937亿元人民币(等值3808亿美元),占15%;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309亿元人民币(等值1073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67931亿元人民币(等值9974亿美元),占40%;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8971亿元人民币(等值10127亿美元),占41%。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3611亿元人民币(等值3467亿美元),占14%;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32699亿元人民币(等值4801亿美元),占19%;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6047亿元人民币(等值5292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45563亿元人民币(等值6690亿美元),占27%;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344亿元人民币(等值491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670亿元人民币(等值2888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9214亿元人民币(等值1353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5609亿元人民币(等值14038亿美元),占56%;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4539亿元人民币(等值10944亿美元),占44%。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6%,欧元债务占9%,港币债务占6%,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5%。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6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6年6月末 2026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5937 3808 短期 507 7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07 7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5430 3734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2499 3303 贷款 2931 43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7309 1073 短期 3308 486 货币与存款 1537 226 债务证券 1771 26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4001 587 SDR分配 3344 49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57 96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7931 9974 短期 52077 7646 货币与存款 29442 4323 债务证券 7228 1061 贷款 14667 215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40 109 长期 15854 2328 货币与存款 4150 609 债务证券 9044 1328 贷款 2606 38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4 8 其他部门 49301 7239 短期 40198 5902 货币与存款 893 131 债务证券 753 111 贷款 1402 20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2127 4717 其他债务负债 5023 737 长期 9103 1337 货币与存款 25 4 债务证券 3760 552 贷款 2006 29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572 84 其他债务负债 2740 402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670 2888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888 1599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710 25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072 1038 外债总额头寸 170148 24982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6-09-30/qingdao/2026/0930/31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