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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79.06亿元,流出231.36亿元,净流入147.69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37.40亿元,流入136.26亿元,净流出101.14亿元。2018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020.75亿元,流出748.48亿元,净流入272.26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909.77亿元,流入426.10亿元,净流出483.67亿元(见表1)。 2018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9822.78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17279.51亿元(见表2)。 按美元计值,2018年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54.81亿美元,流出33.45亿美元,净流入21.36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4.33亿美元,流入19.70亿美元,净流出14.62亿美元。2018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53.60亿美元,流出112.87亿美元,净流入40.73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37.82亿美元,流入64.32亿美元,净流出73.50亿美元(见表3)。 按美元计值,2018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1431.22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2517.71亿美元(见表4)。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四季度 2018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147.69 272.26 流入 379.06 1020.75 流出 231.36 748.48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01.14 -483.67 流入 136.26 426.10 流出 237.40 909.77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9822.78 对外直接投资 17279.51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年末存量人民币值通过年末存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年末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 表3: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四季度 2018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21.36 40.73 流入 54.81 153.60 流出 33.45 112.8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4.62 -73.50 流入 19.70 64.32 流出 34.33 137.82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4: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1431.22 对外直接投资 2517.71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9-02-15/safe/2019/0215/11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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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http://www.gov.cn/xinwen/2019-02/18/content_53665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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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http://www.gov.cn/xinwen/2019-02/21/content_53674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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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14家机构73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和建议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表述与证监会拟发布的投资管理新规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资金管理规定》中涉及“证券投资”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证券期货投资”;已将合格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明确为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对冲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品种。 二、建议明确“不得跨币种套利”的具体含义。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外币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转换。 三、建议压实合格投资者的告知责任,将涉及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信息,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登记等内容,统一明确为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或申请。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将涉及信息报送、登记等内容修改为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或申请。同时明确,合格投资者有义务配合托管人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义务。 四、基于审计和完税需要,合格投资者被中国证监会注销业务许可后,其后续资产变现和关闭账户的操作不一定能在一个月内完成。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将合格投资者被注销业务许可后,后续资产变现和账户关闭的操作时间定为“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 五、将合格投资者开立衍生品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由“必须”改为“可以”。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予以明确。 六、实际操作中托管人难以有效核算并实时监控合格投资者的境内人民币资产,建议不将此项作为处罚依据。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删除“未按规定核算并监控合格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资产”的表述。 七、建议就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的部分中文表述提供英文翻译。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就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相关内容补充英文翻译。 八、建议将“第三方服务费”、“外汇衍生品结算资金”等列入账户收支范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外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中增加“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第三方服务费”属于“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九、建议明确《资金管理规定》发布后存量和增量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外汇登记和后续信息报送等应如何操作。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建议明确完税承诺函需包含的内容和要素。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完税承诺函应包含的核心内容,对于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一、建议明确在操作中如何把握衍生品头寸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以保证实需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二、建议明确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三、建议合格投资者清盘时的资金汇出参照盈利汇出管理。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鉴于合格投资者清盘与累计盈利汇出存在本质区别,目前对于需汇出本金的清盘仍有必要履行不同的资金汇出程序。 此外,部分机构还建议参照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模式,对合格投资者账户管理进行改革,并逐步拉平合格投资者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模式等。考虑到合格投资者可投资范围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显著差异,且涉及资金账户全流程改造等问题,暂未采纳,未来将视《资金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统筹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和外汇管理改革进展等,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其他意见主要涉及文字表述和顺序调整等,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资金管理规定》的发布及实施工作,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金融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2020-05-07/safe/2020/0507/16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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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6.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3.6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74.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6.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境外个人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黑龙江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9笔折合5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4-29/safe/2020/0429/16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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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2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20年2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0年2月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 答: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主要表现:一是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2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142亿美元,综合考虑远期、期权等其他供求因素后,外汇市场总体供求状况基本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延续净流入态势。2月份,我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96亿美元,较1月份增长5%。三是外汇储备基本稳定,规模变动主要受汇率折算、资产价格变化等估值因素影响。四是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区间内双向波动,汇率预期平稳。 我国外汇市场表现出更加理性、有序、成熟的发展态势,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基本稳定。一方面,市场主体结售汇意愿总体平稳。2月份,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59%,较2019年同期上升5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2%,较2019年同期下降3个百分点。另一方面,从主要渠道看,2月份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结售汇和涉外收支延续顺差格局;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140亿美元,1月份为净增持14亿美元。 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国内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和内在向上的趋势没有改变。同时,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和推进,国内营商环境逐步提升,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资产在全球范围内仍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为我国外汇市场稳定运行奠定了基础。 2020-03-20/safe/2020/0320/15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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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0年3月31日) 2020-03-31/safe/2020/0331/15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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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1709亿美元,对外负债13301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591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24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1652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8321亿美元,债券资产1630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759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1%、14%和15%。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092亿美元,美元资产8067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551亿美元,分别占9%、69%和22%。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5882亿美元,占比略超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5827亿美元,占比接近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7215亿美元,债券负债2127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959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16%和30%。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4335亿美元,美元负债5205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761亿美元,分别占比33%、39%和28%。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361亿美元,占比40%;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940亿美元,占比60%。(完) 2020-03-26/safe/2020/0326/15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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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疫情防控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如:支援境外疫情防控等),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防疫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第六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可先行为企业办理,同时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的标注(标注“疫情防控”字样)和向外汇局的报备手续。 2020-04-08/safe/2020/0408/15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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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http://www.gov.cn/xinwen/2020-04/24/content_55056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