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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对外币流动的监测,规范外币旅行支票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等规定,现就代售外币旅行支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币旅行支票”是指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 二、外币旅行支票的代售对象,可以是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也可以是境内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 三、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四、银行代售的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贸易项下或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 五、银行在办理代售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和《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购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购买手续。 六、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申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其它明确规定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或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购汇后购买,不得以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七、境内机构、驻华机构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时, 应向银行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购买申请书; (二) 出国任务批件或有效签证护照; (三) 出国费用预算表; (四) 其它证明材料。 银行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八、境内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也可以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九、非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后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十、境内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用其外汇现汇账户内资金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 1、 购买申请书;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银行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二)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 1、购买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4、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银行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三)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用其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 1、购买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4、境内居民个人还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非居民个人还应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银行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二)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 1、购买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4、境内居民个人还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非居民个人还应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5、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银行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三)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应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十二、境内居民个人以人民币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银行在办理其人民币购汇手续时,应按照《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核准购汇的额度内,境内居民个人可以自行决定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数额。 十三、在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时,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取得有效签证的,购买人应按照以下限额分别向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银行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十四、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十五、使用外币现钞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含1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应逐笔登记,并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令[2003]1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令[2003]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手续。 十六、银行应当对外币旅行支票代售、代兑业务的笔数和金额进行单独统计并备查。 十七、本通知自2004年 4月1日起实施。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2004-03-01/safe/2004/0301/8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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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2003-10-08/safe/2003/1008/8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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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停止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限额管理”功能。银行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外汇收支等信息。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的监测、分析,对违反交易真实性原则的虚假、违规外汇收支活动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二日 2007-08-13/safe/2007/0813/8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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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含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和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因此,自2015年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但需按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2016-04-01/safe/2016/0401/2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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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业务操作手续,促进保险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审核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保险外汇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保险经营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时,应当按规定提交本公司从事外汇业务人员名单、履历等,无需提交外汇局对保险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证书。 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其外汇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了解和准确把握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各分局应当加强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工作。 二、放宽保险公司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审核权限。保险公司每季度申请购汇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下的(含500万美元),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所在地分局核准后将核准文件抄报总局;每季度购汇金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保险公司直接报总局审核。 各分局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5号)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简化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经营相关申请事项的审核程序。除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和本通知规定由分局直接核准的事项以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内分公司的其他外汇业务申请可以直接向总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无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核。总局在核准文件发保险公司的同时,抄送保险公司所在地的外汇分局。 四、具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获得外汇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本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外汇保险业务展业代理人,代签外汇保险合同,但不得代收代付外汇保险项下各项外汇资金,相关外汇保险费必须直接汇入其所代理机构的外汇账户。 五、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暂收代付账户,用于暂收代付外汇保险项下有关保险费、赔款或相关费用,以及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暂收代付账户,用于暂收代付外汇保险项下有关保险费和赔偿。保险代理机构为境内保险经营机构代理外汇保险收取的代理费用等必须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六、各分局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总局报送所在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内的分公司有关外汇账户、结售汇备案情况和相关的保险外汇业务数据信息。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及时转发给辖内各支局及保险公司经营机构。 2004-08-09/safe/2004/0809/8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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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http://www.gov.cn/premier/2018-04/28/content_52866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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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05/03/content_52875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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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http://www.gov.cn/xinwen/2018-05/03/content_52875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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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http://www.gov.cn/xinwen/2018-04/28/content_52867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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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2023年下半年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上半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主题教育中央第三十三指导组副组长卢希到会指导。 会议认为,202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是货币信贷和融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适时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总量适度、节奏平稳,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保持稳固。 二是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支持。调增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延续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指导金融机构用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加强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金融服务。 三是外汇市场基本稳定。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推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外汇便利化政策扩容提质。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四是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得到有序处置。推动重点机构风险进一步化解。加快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积累。更好发挥存款保险功能。构建分级分段的银行风险监测、预警和硬约束早期纠正工作框架。延长“金融16条”有关政策适用期限,支持民营房企发行债券。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力度。 五是金融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分析框架。组织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落实附加监管要求。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推动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通”上线。 六是国际金融合作持续深化。积极开展重要金融外交,建设性参与二十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边机制。推动建立国际清算银行人民币流动性安排。继续牵头做好二十国集团可持续金融工作。 七是金融服务与管理质效不断提升。加快推进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实施重要基础数据及资管产品等大数据统计。善始善终做好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突出问题整改,加强常态化监管。深入开展金融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扎实推进国家金库工程建设。持续加强征信合规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高风险行业和机构反洗钱监管。有效发挥金融研究和参事建言献策作用。 会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坚持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主题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主题教育。扎实开展理论学习,大兴调查研究,深入开展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强化巡视和审计问题整改,全力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党校办学、工会和共青团工作、离退休干部服务、所属单位管理、集中采购、机关服务等工作质效持续提升。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会议要求,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精准有力实施宏观调控,加强逆周期调节和政策储备,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继续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持续改善和稳定市场预期,为实体经济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发挥总量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着力增强新增长动能。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和居民信贷利率稳中有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二是加强和改善外汇政策供给,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密切关注跨境资金波动情况,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推动银行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加强对重点主体汇率避险支持。深入推进贸易外汇便利化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框架。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高压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 三是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好“金融16条”,延长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实施期限,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加大对住房租赁、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金融支持力度。因城施策精准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继续引导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下行,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四是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统筹协调金融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工作。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与防控体系,继续推动重点地区和机构风险处置,强化风险早期纠正,丰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工具和手段,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五是深化金融国际合作和金融业高水平开放。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推进全球宏观政策协调。主动推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稳步扩大金融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简化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市场程序,丰富可投资资产种类。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增持人民币资产,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六是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统筹推进重点立法修法项目。深化统计分析大数据应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涉赌涉诈“资金链”治理。持续推动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稳步建设国库信息化项目。全面强化征信监管和反洗钱工作。进一步提升金融研究和参事建言献策质效。 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督办落实机制,重要工作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高质量完成第一批主题教育,周密组织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稳妥有序落实机构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高质量开展政治巡视,强化巡视成果运用。进一步加强干部选育管用工作。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持续加大对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常态化长效化推进中央巡视整改。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提出的问题,全面系统研究改进各项工作。 会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工作、埋头苦干,继续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有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中央组织部、中央财办、中央金融办、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完) 2023-08-01/safe/2023/0801/230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