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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7-02/safe/2021/0702/19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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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实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法规体系,加强外汇市场行为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opgongkai@mail.safe.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编:100048) 3.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30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6日。 附件1:《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2021-07-07/safe/2021/0707/19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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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0.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2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1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8万亿美元)。 2021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12.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41万亿美元)。 2021-07-30/safe/2021/0625/19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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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 2022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5.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44万亿美元)。 2022-11-25/safe/2022/1125/21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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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http://www.gov.cn/xinwen/2021-07/05/content_56225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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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http://www.gov.cn/xinwen/2021-07/16/content_56255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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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http://www.gov.cn/xinwen/2021-07/02/content_56220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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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http://www.gov.cn/xinwen/2021-07/07/content_56231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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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976亿元人民币,支出12394亿元人民币,顺差1582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847亿元人民币,支出9719亿元人民币,顺差3128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129亿元人民币,支出2675亿元人民币,逆差154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31亿美元,支出1801亿美元,顺差23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67亿美元,支出1412亿美元,顺差45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64亿美元,支出389亿美元,逆差22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582 230 13,976 2,031 -12,394 -1,801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128 455 12,847 1,867 -9,719 -1,412 2.服务贸易差额 -1,546 -225 贷方 1,129 164 借方 -2,675 -389 2.1加工服务差额 99 14 贷方 100 15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7 4 贷方 39 6 借方 -12 -2 2.3运输差额 -323 -47 贷方 205 30 借方 -527 -77 2.4旅行差额 -1,218 -177 贷方 214 31 借方 -1,432 -208 2.5建设差额 1 0 贷方 46 7 借方 -46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1 -4 贷方 27 4 借方 -57 -8 2.7金融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17 3 借方 -6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1 -25 贷方 21 3 借方 -193 -2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9 6 贷方 144 21 借方 -105 -1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4 9 贷方 305 44 借方 -241 -3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3 0 借方 -19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8 -4 贷方 8 1 借方 -36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7-06-27/safe/2017/0627/6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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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外汇局贯彻落实举措。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主持会议。 会议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全面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总结了今年以来经济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对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进行了全面部署,对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分析了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深刻指出了当前我国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工作中的风险与挑战,强调了金融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部署了下一阶段重点任务,为我们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了重要指导。 会议强调,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下半年将召开党的十九大,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外汇局系统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推进金融改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上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把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加强监管协调,及时发现和处置化解风险点,加大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健康、稳定、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完) 2017-04-28/safe/2017/0428/67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