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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http://www.gov.cn/xinwen/2020-07/20/content_55284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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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http://www.gov.cn/xinwen/2020-10/25/content_55540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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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http://www.gov.cn/xinwen/2020-07/21/content_55287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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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http://www.gov.cn/xinwen/2020-08/03/content_55320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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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http://www.gov.cn/xinwen/2021-03/07/content_55912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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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8-31/safe/2020/0831/17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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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全系统民法典专题培训,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就民法典编纂历程及主要内容进行授课,线上线下共计3000余人参加。 民法典颁布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将学习宣传遵守维护民法典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先后组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举办局机关干部“《民法典》实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专题讲座,对系统行政执法条线干部进行专题培训等。各部门、各分支局还通过主题培训讲座、观看视频讲解、知识小测验、集中讨论交流、制作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把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宪法法律和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不断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完) 2020-08-21/safe/2020/0821/16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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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mi@pb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 010-660164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2020-09-02/safe/2020/0902/17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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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http://www.gov.cn/xinwen/2020-09/08/content_55414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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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做好外汇执法程序规定与上位法的法律衔接,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完善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inspection@mail.safe.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邮编100048) 3.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26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7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 2021-07-02/safe/2021/0702/19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