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612704-5-2019-00324
-
- 分 类:
- 管理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 名 称:
-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采矿申报实例)
-
- 文 号: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采矿申报实例)
(1)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署境外矿产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前由B公司在当地办理采矿许可,支付租金,并进行前期挖井采样。采样后,由境内专家鉴定合格后,再进行合作。挖井采样工作由境外B公司人员完成,但全部前期费用(包括租金费用和挖井采样费等)由A公司承担,B公司先行垫付。A公司向B公司支付前期费用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A公司归还B公司的代垫费用,其基础交易是A公司与境外发生的租金费用、挖井采样和人员劳务费等采矿前期费用,属于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因此应按照款项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其中,采矿许可租金属于使用他国矿产权的费用,应申报在“323010初次收入(收益)-其他初次收入-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项下;挖井采样是B公司为A公司开采矿产提供的服务,应申报在“228033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技术服务-农业和采矿服务” 项下。
(2)我国某矿产生产企业在境外以租借形式承包某煤矿资源向境外政府支付的租金,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我国居民因租用境外非居民的自然资源而支付的租金,应申报在“323010初次收入(收益)-其他初次收入-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外煤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