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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612704-5-2019-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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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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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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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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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黄金贸易申报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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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黄金包括货币黄金和非货币黄金。
货币黄金即中央银行拥有所有权并作为储备资产持有的黄金。
非货币黄金是指不作为中央银行储备资产的所有黄金。包括金条(纯度至少99.5%)、金粉和其他未加工或半加工形式的黄金。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手册(第六版)》的标准组成中将 “非货币黄金”单列,且与“一般商品”并列,故对由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引起的涉外收付款进行了单独划分:在纳入和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分别设置“非货币黄金”的统计项目。视以下情况申报:
A.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无论报关何种报关贸易方式,统一申报在“12104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非货币黄金”项下;
B.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包括离岸转手买卖的非货币黄金),统一申报在“12202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项下。
(1)境内某企业邮寄了一件黄金首饰给国外客户(不报关),国外客户将货款支付给该企业,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黄金首饰无论含金量多高,皆不属于非货币黄金,属于一般商品。则不报关的黄金首饰款,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邮寄不报关黄金首饰款。
(2)境内某珠宝公司从南非B公司进口一批黄金用于加工黄金首饰,该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黄金货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企业通过海关进口加工黄金首饰的原材料黄金,应申报在“12104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非货币黄金”项下。
(3)境内A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外贸企业,该公司作为中间商,促成了中国香港和南非两家公司之间的一笔黄金交易,即南非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国香港公司出口黄金用于首饰加工。中国香港公司以信用证方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在扣除自身的收益后再将款项汇给南非公司而货物则直接由南非公司发给中国香港公司。这其中的收付汇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因黄金由南非公司发给中国香港公司不入我国过境,应属于离岸转手买卖的非货币黄金,境内A公司收到中国香港公司汇入的货款以及A公司扣除自身收益后将货款转汇给南非公司,均应申报在“12202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