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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612704-5-2019-00231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09-23
  • 名       称:
    对台小额贸易申报实例
  • 文       号:
对台小额贸易申报实例

境内某对台小额贸易专营公司,主要经营“代理”业务,即负责以本公司的名义代为办理进出口报关,专营公司收取一定手续费。出口业务下,台湾贸易机构在境内市场上收购水产品(看货、验货和送货),货款直接支付给商户。货物出口前,台湾贸易机构将报关手续费、海运费、服务费转存专营公司的境内专用账户。进口业务下,交易主体都是台商,且货款在台湾直接结算,如在大陆的台资企业急需一些来自台湾本地的小型机器、各种机器零配件、生产原辅材料、生活用品等商品,自行与台湾联系,由台湾当地商人组织货源。通过专门从事“三通”的台湾渔轮运往目的地,由专营公司报关后将货物运往所需的台资企业。当前,此类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针对台资企业和台商,基本由台资企业或台商直接与台湾供货方联系,“代理出口”项下发生的款项应如何进行申报?目前,专营公司开始尝试“自营”业务,从台湾地区购买商品,通过专门从事“三通”的台湾渔轮运往目的港,再在境内销售,那么进口货款在支付时该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在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依照《小额贸易管理办法》进行的货物贸易。

专营公司“代理”对台小额贸易业务,收取的报关手续费,应申报在“22201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其他海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海港报关手续费;收取的海运费,应申报在“22201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22201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相应项下;服务费性质为进出口货物贸易佣金,应申报在“22805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境内供货商收到台湾贸易机构的货款,专营公司代理报关,海关监管方式为“4139-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应申报在“12199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但以人民币和外币现钞结算的,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专营公司“自营”业务下支付的进出口货款,应根据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若报关海关监管方式为“4139-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货款收支应申报在“12199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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