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612704-5-2019-00176
  • 分       类:
    管理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07-12
  • 名       称: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转口贸易和货物、区内(保税)货物申报要求)
  • 文       号: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转口贸易和货物、区内(保税)货物申报要求)

货物所有权转让交易类型很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交易类型(均不含来料/出料加工贸易):

A.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即不跨越中国经济领土)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B.居民从非居民购入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例如“121010-一般贸易”、“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等。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笔付款申报的交易性质须修改。

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C.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交易背景申报。

D.居民买入另一居民拥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然后运至境内区外。对此类居民与居民的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应纳入境内收付款申报,申报项目与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