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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612704-5-2019-0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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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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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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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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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转口贸易和货物、区内(保税)货物申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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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因开展区外进出口业务而发生涉外收付款,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应选择“是”还是“否”?
分析与结论:
“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选择“是”还是“否”,应根据本笔款项是否实际对应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填写,而不是根据申报企业是否为区内企业进行选择。
(2)境内出口商根据境外进口商指令,将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外运至区内,并取得报关单。境内出口商收到进口商货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在上述问题中,货物从区外运至区内,非居民再将该批货物运出我国一线国境,在海关报关为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进出境货物,此时货物流与原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资金流对应;如果非居民将该批货物转卖境内居民,后者将货物运至区外,并申报为“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资金支付,则此笔可与原申报资金收入相对应。再例如,非居民从区外企业购买货物,运至区内用于区内企业加工货物,区外企业收款应根据区内企业的海关报关方式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如果加工完毕运出一线关境时,区内企业在海关申报为进料加工贸易,则区外企业收款也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