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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612704-5-2018-00171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银行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12-21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案例分析(担保)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案例分析(担保)

1)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由另一家境外银行作担保,借款成功后,该企业要向境外担保行缴纳担保费,则支付借款担保费时该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支付境外银行担借款担保费属于金融服务费,应申报在“226000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借款担保费。

2)境内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由该公司的境外股东提供担保,该公司每个月向其境外股东支付担保费,则担保费支出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担保费是同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借贷相关的费用,交易性质符合金融服务的定义,虽然提供担保服务的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般性企业,也应申报在“226000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项下。

3)境内某银行向外商独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该外商独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通过境外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给境内贷款银行,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当贷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人民币贷款,贷款银行按合同协议向境外担保人提出履约要求,实现备用信用证的兑现,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商业实体一般不会有向其他实体转移资源而不要求回报的动机,所以,商业实体向另一个商业实体提供资本转移的情况比较有限,有些情况为债务承担和一次性担保的启动。境外担保人履行备用信用证的支付义务后,境内银行的债权得到清偿,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与母公司的协议和自身账务记载区别申报。

若该笔借款需偿还境外母公司,境内银行应通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在“62202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交易附言注明:由境外母公司偿还境内公司的境内银行借款;若该笔借款作为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增资,境内银行应通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在“622013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下。

4)境内某银行于1997年为境内某建设公司从境外借入6年期境外融资款1000万美元提供了保证担保,在2001年此笔借款已到第四期还本付息的时限,但借款企业无法还款,按合同规定由担保人(即该银行)来履约对外偿还借款本息。此时,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中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付款时,境内银行以被担保人(客户)名义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在“822020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境外贷款”项下,并在交易附言加注“对外担保履约”字样。

5)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清算,清算后仍欠境内某银行一笔外汇贷款。后经银行多方努力,该公司的境外担保人汇入款项偿还该贷款,则该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担保启动,同时担保人未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获得的债权净值小于担保价值时,则产生资本转移。因债务人已破产清算,并未形成对担保人的债务,应申报在“521990资本账户-资本转移-其他资本转移”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外担保人偿还已清算境内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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