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F8550132-0-2019-0149
  • 分       类: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04-28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 文       号:
    汇综发〔2017〕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方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使用,公安部拟从2017年6月起签发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将其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做好证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规范银行为此类主体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二、银行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证件类型应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国家/地区代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前三位的国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全15位号码,并根据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业务类型。
    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6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