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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8550132-0-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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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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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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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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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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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汇发〔2014〕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方便银行、企业和个人掌握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制定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相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目录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的附件1至2同时废止,汇发[2011]49号文件正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正文中与涉外收付凭证管理有关的要求同时废止。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