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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2688507-1-2020-00001
  • 分       类:
    通知  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1-02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 文       号:
    黑汇发〔2019〕9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要求,促进中国(黑龙江)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更高水平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三、允许在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四、允许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五、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六、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七、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八、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九、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各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管;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加强自贸试验区外汇创新业务的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依法开展核查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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