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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17390-X-2022-00036
  • 分       类:
    管理信息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2-02-25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QDLP外汇登记办理指南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QDLP外汇登记办理指南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琼金监〔202137号)。

 

申请条件: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海南省QDLP试点资格以及对外投资额度且获得中国基金业协会管理人备案。

 

业务流程: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海南省QDLP试点资格以及对外投资额度后,应持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办理外汇登记。

 

需提交资料: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试点基金情况、投资计划等);

2.省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3.营业执照(如有);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或备案情况(如有);

5.如投资行为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意见。

注:所有材料需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申请书除外)

 

注意事项:

1.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公司制、合伙制试点基金可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外汇登记后获得的《业务登记凭证》(该凭证业务编号以“44”开头)开立QDLP业务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账户代码为2202),契约制试点基金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凭自身外汇登记《业务登记凭证》(该凭证业务编号以“44”开头)代其开立QDLP业务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账户代码为2202)。 QDLP业务专用账户可作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回收外汇及人民币对外投资资金。

2.托管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外汇局及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报告试点基金资金汇出入、购结汇相关数据。(表格见附件)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外汇局及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投资产品信息。(表格见附件)

3.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发生调整时,在获得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应到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4.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退出QDLP试点业务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到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办公地点:

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83号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33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898-68562267(业务咨询、外汇登记);0898-68562021、0898-68562605(表格报送)


附件:QDLP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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