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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817390-X-2019-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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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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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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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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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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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16)
问:客户做转口贸易,上下家合同发票都齐全,提单真实性也经过核实,但是货物已经提掉了,客户手上只剩下一张正提单。客户写情况说明,承诺不会重复使用提单,拿提单到银行收付汇,银行可以受理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的规定,“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案例中,企业提单已经提货使用,银行应严格按照“展业三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慎办理。如银行在履行展业原则时存在疑问,建议直接持交易单证,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