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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3634658-6-2023-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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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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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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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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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政策问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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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政策问答(1)
问:根据《规定》第11条,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比例如何放宽?
答: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一贯鼓励和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以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1年及以下,上述比例不得超过1.2倍;1至3年(含),不得超过1.3倍;3至5年(含),不得超过1.4倍;5年以上,不得超过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