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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770746-2-2015-0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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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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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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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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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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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为规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修订了《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闽汇[2013]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标准和程序。
第二条 本操作标准和程序所称的机构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三条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视为逾期未申报。
第四条 机构申报主体在全省(不含厦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一)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笔数超过10(含)笔;
(二)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金额超过500万(含)美元;
(三)其他未按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五条 省分局将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各级外汇局和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通报(格式参见附1),并对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发出《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格式参见附2,一式两份,外汇局和申报主体各留存一份)。
第六条 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首先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待履行补报义务后,向省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通知书(格式参见附3),省分局审核并确认申报主体已经补报数据后,向申报主体核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通知书》(格式参见附4,一式两份,外汇局和申报主体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 实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限为三个月。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省分局为该机构申报主体出具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通知书》,方可为其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第八条 特殊处理措施期满,省分局在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向该机构申报主体核发《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格式参见附5,一式两份,外汇局和申报主体各留存一份),解除该机构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外汇局将不设期限延长对其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第九条 省分局将《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通知书》和《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直接送达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签收日期。省分局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机构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送达,机构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做好能够证明文件送达当事人的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操作标准和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操作标准和程序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
关于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人民银行永泰县支行,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的有关规定,以下机构申报主体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我分局决定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三个月,对其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名单及逾期未申报情况如下: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
附2:
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
年 编号:
(机构申报主体名称):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逾期未申报合计 笔,金额 美元。具体为: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三个月,对你单位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应首先逐笔补报上述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完成补报义务后,应向我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通知书。在三个月特殊处理措施期间,你单位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
附3:
关于申请签发补报确认通知书的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根据贵局出具的《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 年 编号: ),我单位已经逐笔补报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现特向贵局申请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通知书》。
机构申报主体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4: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通知书
年 编号:
兹确认 (机构申报主体名称)已在其原经办银行(可以填写多家银行) 完成其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逾期未申报的 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补申报手续。经办银行可据此为其办理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解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
附5:
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
年 编号:
根据《关于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 文号)的要求,对 机构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该机构申报主体已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我分局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对该机构“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