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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0807494-X-2025-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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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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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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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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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实现“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业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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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实现“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业务管理办法》(大汇发〔2025〕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受到银行和企业的高度关注,现就《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予以解答。
问:《管理办法》所指申报主体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辖内经办间接申报的银行、通过各经办银行办理涉外收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不包括通过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个人申报主体。
问:《管理办法》是否影响申报主体出口业务?
答:本办法是对未按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申报主体进行约束,不直接影响其出口业务。
问:对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达到哪些情形,需要通过各经办银行对该机构实行特殊处理措施?
答:申报主体在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或结汇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者网上申报方式完成申报手续的,即为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申报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大连市分局可通过各经办银行对该机构实行特殊处理措施:
(一)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含)的;
(二)单笔超过报送时限(解付或结汇之日后5 个工作日)10日(含)仍未完成申报手续的;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笔数5笔(含)以上。
问:哪些原因导致逾期未申报,不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答:(一)因外汇局、解付银行或者结汇中转行“数字外管”平台等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逾期未申报的;
(二)因相关申报主体解散、注销等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因修改历史数据导致逾期未申报的。
问:对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应当告知其已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间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需要按哪些规定办理业务?
答:(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申报主体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大连市分局申请签发《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大连市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问:在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期满,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申报主体如何处理?
答:大连市分局将延长其特殊处理措施期限。大连市分局确认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向金普新区分局、各经办银行下发《大连市分局关于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知》。
问:经办银行执行特殊处理措施,需要履行哪些职责义务?
答:经办银行应指导和督促申报主体及时办理申报,履行告知、审核、催报和实施“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相关职责。对发生逾期未申报情形的申报主体,各经办银行应做好政策解释并督促其按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大连市分局定期对各经办银行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经办银行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相关业务档案保存24个月。
问: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大连市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