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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0807494-X-2019-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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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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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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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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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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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操作细节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其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是否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收益部分是否需要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答: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资金划转前根据QFII/RQFII相关规定,收益部分需完税并提供完税承诺函,无需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二、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在各投资渠道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需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当不同渠道下债券账户中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时,两个账户下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是否需相应调整?
答:债券非交易过户后,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下的原有外汇衍生品头寸自然到期后,再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调整。
三、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其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或将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向QFII/RQFII托管账户划转时,能否通过购汇或结汇,将不同投资渠道下不同币种的账户资金交叉划转?
答:不能。不同渠道的账户内资金划转时,只允许币种相同的账户间资金自由划转,不得通过购/结汇方式,将不同币种的账户资金交叉划转。
四、请问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何时出台不同渠道下债券非交易过户的业务指引?
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已形成相关业务指引的草稿,将于近期对外发布。
五、请对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的流程加以说明。
答:备案环节合并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仅出具一份备案通知书。境外投资者应按照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开立人民币/外汇专用账户。
情形一: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身份在上海总部备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以下统称中介平台机构)将以备案通知书上载明的债券账户名称(“机构名称/产品名称-QFII/RQFII”的形式)为其QFII/RQFII账户命名。若该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再开立直接入市账户,中介平台机构以“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为其直接入市账户命名。
情形二: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直接入市身份在上海总部备案的,中介平台机构将以备案通知书上载明的债券账户名称(“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为其命名。若该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再开立QFII/RQFII账户,应向相关中介平台机构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介平台机构以“机构名称/产品名称-QFII/RQFII”的形式为其QFII/RQFII账户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