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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0807494-X-2019-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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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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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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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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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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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为明确相关操作,确保相关业务顺利开展,现发布政策问答(第一期)。
一、问:若境外转换机构在尚未汇入资金的情况下,开展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跨境转换的首笔业务为兑回GDR,因此产生的资金汇出如何影响登记金额?
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登记的规模。因此,境外转换机构进行GDR跨境转换的每笔业务,产生的每笔资金汇出入,均应参与净汇入资金规模计算。
二、问: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是否有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
答:为便利相关业务开展,对于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不设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但办理资金收付和汇兑应基于跨境转换业务实际需要,不得从事跨币种套利。
三、问:该如何理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的境外转换机构……应委托境内一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作为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答:同一境外转换机构只能委托境内一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作为托管人。变更托管人的,由新、老托管人分别发函告知外汇局变更事项,外汇局为其办理托管人变更登记。
四、境外存托凭证境外存托人在境内托管行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业务专用账户可否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金,用于缴纳境内相关税费或手续费?
答:可以。境外存托凭证业务专用账户可以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金,也可以接收从境外转换机构的境内NRA账户、境外转换机构在境内托管人处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划入的资金,用于支付境内股票非交易过户相关税费等。
五、GDR发行人向其GDR持有人进行分红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发行GDR的境内企业应参照现行普通A股境内发行人红利划付流程,将已发行上市GDR所对应境内基础证券的应付人民币红利划入其境外存托人在其境内托管行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然后,由境外存托人的境内托管行按照真实性原则进行购汇汇出或人民币汇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