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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0807494-X-2017-00163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 发布日期:
    2017-08-22
  • 名       称:
    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三期)
  • 文       号:
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三期)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实施前已经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可否按照《通知》精神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答:《通知》发布实施前已经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如需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应由境内机构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再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或外商直接投资登记。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变更登记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是否调回境内使用以及资金具体用途。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照《通知》要求调回境内后,归还境外贷款时可否从境内汇出?

答:可以。根据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渠道不同,实行不同的汇出管理:以外债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债还本付息方式汇出;以股权投资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如:股息、红利、转股、减资、撤资、清算等)汇出。

3.《通知》实施后,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相关购付汇手续如何操作?

答:《通知》实施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4.在跨境担保业务项下,担保合同与履约币种可否不一致?

答:为避免货币错配风险,原则上要求担保合同(或保函)币种与履约币种一致。

5.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有何注意事项?

答:一是以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境内机构境外股权投资受到限制的,暂停办理相关跨境担保业务,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不得为此提供担保。二是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果用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特殊行业的,或者是用于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的,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应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加强审核;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加强审核。

6.银行境外放款项下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有何注意事项?

答:应加强银行对境外机构发放贷款的管理。银行境外放款用于支持境内机构境外投资项目的,如果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境内机构境外股权投资受到限制的,银行不得为相关主体发放境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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