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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0807494-X-2016-00193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 发布日期:
    2016-12-12
  • 名       称:
    关于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外币现钞收入的问题解答
  • 文       号:
关于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外币现钞收入的问题解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出台后,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应如何办理?

 答: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未废止,仍然有效。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第六条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该《办法》明确了境内机构以下四种情况可收取外币现钞:①银行汇路不通的经常项目交易;②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③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④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考虑到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的特殊性,其在收取外币现钞的同时需要进口免税品,因此,允许其所收外币现钞

进入经常项目账户,保留现汇。鉴于16号文规定的免税商品经营单位仍有实际收取现钞和保留现汇的需求,该法规至今保留执行,因此,在47号文中注明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免税商品经营单位结汇进行豁免(即1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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