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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926188-X-2024-00004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2-28
  • 名       称:
    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文       号:
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打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编写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印发,供办案中参考。

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更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加强外汇监督与检查,依法惩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1211

 

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检察技术辅助办案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肖某、尤某,非法支付结算平台负责人。

史某等7人,非法支付结算平台工作人员。

赵某,虚拟货币交易团伙负责人。

赵某鹏、周某凯,虚拟货币交易团伙成员。

(一)非法支付结算

20193月至20205月,肖某、尤某、史某等人伙同华某福(另案处理),共同开发、搭建、维护天天向上跑分平台,该平台以兼职赚佣金为诱饵,纠集大量的个人或小微商户注册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搭建资金通道,为境外赌博网站、杀猪盘诈骗等黑灰产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该平台纠集了10万余个跑分客提供的37万余个资金账户进行收款转账,经查,202041日至518日期间,该平台非法支付结算数额达人民币31.9亿余元。

20196月至12月,赵某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从中获利,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429余万元。赵某获利3.5万元,赵某鹏、周某凯获利均为5000元。

(二)非法买卖外汇

20192月至2020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20223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判处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提出上诉。同年9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审查起诉

202093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将尤某、赵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部分的事实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针对赵某等人辩解对尤某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所涉资金涉嫌犯罪均不知情等情况,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取分析电子数据中的有效信息。为查清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情况,西湖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人员手机数据作进一步恢复、提取,对尤某与赵某团伙、周某凯等人的聊天记录进行分析,足以证实赵某等人明知尤某在从事非法支付结算的事实。

二是依法追诉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提取的手机聊天记录时发现,赵某团伙还存在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的证据,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为查清该部分事实,检察机关梳理出赵某团伙聊天记录中与外币兑换相关的成交记录309笔,发现每笔记录中均有交易成功的确认单,包含国内收款账户、交易时间、交易总额、买入汇率等信息,共计人民币4385万余元。为进一步验证上述交易记录真实性,检察机关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重点补充了以下证据:(1)调取15笔成交记录中涉及的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均能够与聊天记录中交易的数据相互印证。(2)对15笔交易中的收款人制作询问笔录,证实15笔收款记录均为境外人士所支付的外贸相关费用。(3)对赵某及其团伙成员进行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均承认赵某等人在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向对方提供的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并用迪拉姆买进泰达币,同时让国内团伙将泰达币非法卖出换回人民币的事实。(4)对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电子数据载体开展针对性勘验,确定了由犯罪团伙控制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再对虚拟货币钱包的交易记录与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比对,查明了赵某犯罪团伙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