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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926188-X-2022-00088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8-25
  • 名       称: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
  • 文       号: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 号);

(三)《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号);

(四)《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8号);

(五)其他相关法规。

二、办理对象

适用于“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办理条件

申请人为境外上市发行股票上市流通交易的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原件)

2)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上市购付汇的批准文件(如有,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一)H股“全流通”

1)书面申请(含获准H股“全流通”后,参与“全流通”的境内股东H股持股信息),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原件)

2)证监会批准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许可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境外上市公司关于开展H股“全流通”业务的公告文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其他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含变更情况说明)

2)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变更事项相关公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含注销有关情况说明)

2)退市公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主管部门关于注销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四)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向申请人出具境外上市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五)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发放证照情况

境外上市相关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登记表。

七、收费依据、标准

无收费

     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15室办理;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67677163


附件:境外上市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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