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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926188-X-2018-00085
  • 分       类: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8-11-07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 “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报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5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5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010-68402234010-68402357;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附件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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