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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511414-X-2020-00048
  • 分       類:
    通知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20-04-01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關於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
  • 文       號:
    雲匯發〔2020〕2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關於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

為支援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雲南省分局決定在試驗區開展以下外匯創新業務,並提出相關工作要求,請一併執行。

一、優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審核,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自主辦理經常項目購付匯、收結匯及劃轉等手續。

二、放寬貨物貿易電子單證審核條件。

三、允許在試驗區內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四、允許試驗區內企業可在所屬分局轄區任一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

五、允許試驗區內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六、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允許試驗區內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與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七、自貿試驗區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其中關於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要求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

八、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允許試驗區內銀行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九、允許註冊且營業場所均在試驗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業務。

辦理試驗區試點外匯創新業務的銀行,應遵循行業自律要求深入開展盡職調查,依法辦理業務,並加強事後監督;發現相關業務或辦理主體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紅河州、德宏州中心支局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支局及有關商業銀行;各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反饋。


附件:進一步推進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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