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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72698599-6-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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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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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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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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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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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全國性中資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銀聯國際有限公司、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絲元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業務,指導申報主體更準確地理解具體報送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18〕24號印發),修訂形成《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見附件1)。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修訂說明見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關於國家(地區)的報送原則、記錄時點和計值方法、境內分支機構與境外對手方的關係、跨機構資訊校驗、零申報、數據修改等內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條。
(二)新增投資境外股本證券和投資基金份額(B01表)、投資境外債務證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權和基金份額投資(B04表)、境外發行債務證券(B05表)、存貸款及應收應付款業務(D系列報表)、涉外託管業務(H系列報表)等具體報表的填報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條。
(三)新增有關可轉債、信貸資產證券化、存托憑證、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貸款展期、境外投資籌備款、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資者保證金、非居民以股抵債業務以及非居民購買境內信託產品等業務的填報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條。
(四)新增申報主體合并的填報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條。
二、補充、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補充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直接申報與間接申報關係的說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條。
(二)補充有關境外法人機構在中國境內分機構的申報義務分工,金融機構申報主體的說法,以及申報主體的“離岸業務部”等是申報主體的內設部門,而不是獨立的申報主體或非居民機構等說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條。
(三)調整有關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境內託管機構申報內容的說法,補充有境內託管機構的跨境投資業務的申報義務說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條。
(四)補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變動的歸類原則,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條。
(五)補充金額欄位應與幣種欄位相匹配,以及貴金屬合約幣種填報等內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條。
(六)補充有關非居民之間股權轉讓導致的投資者資訊變動,申報主體應同時填報非居民股東的撤資和增資資訊的申報說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條。
(七)調整貨物、服務、薪資及債務減免等其他各類往來(E01表)的說明,補充相關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條。
(八)補充銀行進出口貿易融資餘額(X01表)的統計範圍和填報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條。
(九)調整境內機構租用非居民境內不動產的說明,將之區分為“經營性租賃”和“其他形式的職工報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條。
(十)調整有關外國來華直接投資原外方股東在不同情況下增資和減資的填報說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條。
(十一)補充有關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說明。其中,存貸款等已做外債登記的債務類數據項應與對應登記外債類型和簽約幣種相匹配,其他業務遵從直接申報有關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條。
(十二)調整有關債務減免的說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條。
(十三)將多處“填報機構”調整為“申報主體”。
(十四)其他補充內容主要為舉例說明。
三、其他說明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匯綜發〔2017〕106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機構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主報告分支機構以及其他指定報送主體。所在地外匯局在轉發檔案時應提供本級外匯局業務諮詢電話,以便於解答申報主體的疑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業務諮詢電話: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傳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
2.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修訂說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