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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2698599-6-2016-00167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6-09-21
  • 名       稱: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有關政策答疑(六)
  • 文       號: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有關政策答疑(六)

   為何要進一步規範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管理?
       答:真實性審核管理是現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明確要求,是保障貿易收支真實合法、維護正常外匯市場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國際慣例。近期核查中發現存在部分企業藉助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通過虛構貿易背景進行跨境套利或者違規跨境資金調配等問題。針對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風險高、真實性審核難度大的特點,為促進離岸轉手買賣業務的健康發展,保證業務辦理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強了對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時的單證審核要求,包括要求審核合同、發票、真實有效的運輸單據、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其中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應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的資金收支須在同一家銀行網點辦理,並應同為外幣或人民幣,以保證銀行對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收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範企業利用幣種錯配進行套利。此外,為落實分類管理原則,加大對風險主體的監管力度,《通知》將B類企業由現行的不得辦理收支時間差超過90天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調整為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企業可選擇其他貿易和結算方式。

       在具體業務中,對於此前已經開始業務辦理、但尚未辦結的,存在交叉幣種結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以及B類企業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銀行可在嚴格審核交易真實性後為企業辦理完成結算,並應及時向當地外匯局報告有關情況,便於後續監管。此外,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企業仍適用原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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