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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9-00002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 發布日期:
    2019-01-0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政策問答(一)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政策問答(一)

1.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是否都需要提供董事會決議?

     答:均需提供。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2. 如何理解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通知》規定,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這在《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制度》中均有明確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規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規定分配;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後的餘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如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等。銀行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是否以往年度存在虧損並在財務報表中體現彌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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