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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6-00034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2-2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規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規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

為滿足國內外幣現鈔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進一步規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51228日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621日起正式實施。原《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通知》對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取、提取、結匯和購匯等進行規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的條件,在無法使用銀行渠道等特殊情況下,如銀行匯路不暢以及與戰亂、金融條件差等國家(地區)進行的交易,允許境內機構以外幣現鈔辦理部分經常項目收付。二是取消限額管理的方式,將外匯局核准許可權由等值1萬美元以上提取外幣現鈔,調整為除列明的交易種類外,境內機構不得收取外幣現鈔,對確有提取外幣現鈔必要的,需經外匯局核准。三是完善相關外匯監管,外匯局將加強數據採集和分析,強化事後監管與違規查處。

        與《暫行辦法》相比較,《通知》維持外幣現鈔原有使用規則,及收取的外幣現鈔必須結匯,不得存入現匯賬戶;外幣現鈔的提取通過購匯或使用自有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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