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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5-00199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12-29
  • 名       稱:
    落實天津自貿“金改30條” 首個實施細則出台
  • 文       號:
落實天津自貿“金改30條” 首個實施細則出台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覆, 1218,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發布了《關於印發〈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匯發〔2015162號)。《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成為天津自貿試驗區“金改30條”落地後出台的首個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共有5章、18條政策措施,既提出了深化外匯管理改革的創新政策,又包含了加強風險防控的具體措施,重點有以下五方面內容:一是區內企業(不含金融機構)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外匯局綜合考慮資產負債幣種、期限等匹配情況以及外債和貨幣政策調控需要,合理調控境外融資規模和投向,優化境外融資結構,防範境外融資風險。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二是進一步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辦理經常項目收結匯、購付匯手續,並加大外匯收支風險較大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三是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准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辦理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軋差淨額結算業務。四是支援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對於境外機構按規定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註冊在區內的銀行可以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相關頭寸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五是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外匯試點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構造交易辦理業務。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機制,嚴格履行數據及異常可疑資訊報送義務。外匯局加強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核查檢查,完善預警指標,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依法處罰違規行為;必要時調整試點政策,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

《實施細則》發布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加大政策宣傳和創新推動,目前,已有20多家商業銀行為企業成功辦理了多項創新業務。下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將全力以赴做好政策落地後的組織實施,並及時總結試驗區政策實施效果,積極研究促進投融資匯兌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援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更好地服務於試驗區國家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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