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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22-00081
  • 分       類: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 發布日期:
    2022-07-29
  • 名       稱:
    上海市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上海市扶持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文       號:
上海市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上海市扶持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滬市監註冊〔2022〕271號

 

各相關單位,各區政府: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扶持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職責和任務分工抓好落實。  

上海市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7月14日  

上海市扶持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全力幫助上海市個體工商戶應對疫情影響,儘快有序恢複生產經營,穩定擴大就業,加快推動經濟恢複和重振,經市政府同意,就扶持本市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成本  

    (一)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徵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三)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四)加大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將先進位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並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加大“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位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並一次性退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自2022年7月1日起,進一步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五)實施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六)實施個體工商戶契稅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徵契稅。(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七)頂格實施“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將個體工商戶納入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範圍,並在國家規定減免幅度內按照頂格執行。執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八)實施重點群體稅收減免政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九)延緩繳納製造業個體工商戶部分稅費。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個體工商戶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至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十)延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工傷保險費率政策。2022年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繼續實施1%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政策,繼續階段性下調20%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4月30日。(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十一)階段性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可按規定階段性實施緩繳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如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按規定自願暫緩繳費。(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醫保局)  

    (十二)執行階段性房屋公積金緩繳政策。自願繳存房屋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員、靈活就業人員等,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足額繳存房屋公積金的,可以申請辦理停繳手續。期間,自願繳存者的房屋公積金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其正常提取和申請房屋公積金貸款。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市房屋和城鄉建設管理委)    (十三)推進實施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對因疫情導致經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創業擔保貸款,可向經辦銀行申請貸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並可繼續享受貼息支援。(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十四)降低租房成本。對承租國有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免予提交其受疫情影響的證明材料,2022年免除6個月房租。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因免租影響業績的,在單位績效考核中予以支援。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房租,對主動為個體工商戶減免房地產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效期至疫情結束後再順延3個月。(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房屋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商務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各區政府)  

    (十五)降低水電氣成本。對本市執行非居民價格的個體工商戶給予3個月應繳水費(含汙水處理費)、電費、管道燃氣費10%的財政補貼。在費用緩交期內,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未能及時繳納水電氣費的個體工商戶施行欠費不停供,免收欠費違約金。(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資訊化委、市房屋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水務局、各區政府)  

    (十六)階段性減免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用。落實全市免收3個月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降低2022年4月至12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50%的相關規定,確保個體工商戶依規享受減免。(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綠化市容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區政府)  

    二、強化對個體工商戶的服務保障  

    (十七)對個體工商戶提供吸納就業專項補貼。個體工商戶作為用人單位吸納在本市登記失業3個月及以上人員或本市2022屆高校畢業生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  

    (十八)增強公共就業服務能級。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免費、公益的招聘渠道,可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或“法人一證通”免註冊登錄“上海公共招聘新平台”發布招聘資訊,緩解個體工商戶招工難問題。(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十九)支援退役軍人創業園區建設。落實政策和資金扶持,支援由政府投資或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設立退役軍人專區或者單獨建園,向退役軍人提供政策、法律、財務等諮詢指導,鼓勵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二十)突出協會幫扶作用。充分發揮各級民營經濟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優勢,為個體工商戶全面提供政策諮詢、知識培訓、權益保障等服務。(責任單位:市民營經濟協會、市個體勞動者協會)  

    (二十一)優化對個體工商戶的常態化服務保障機制。建立市區兩級個體工商戶服務專班。暢通個體工商戶訴求反饋渠道,通過“防疫情,穩經濟,保安全”大走訪、大排查傾聽個體工商戶意見建議,努力穩預期、強信心,幫助廣大個體工商戶安心經營發展。(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區)民營經濟協會、市(區)個體勞動者協會)  

    三、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的金融扶持力度  

    (二十二)發揮貨幣政策工具支援帶動作用。引導商業銀行運用好降低存款準備金率釋放的資金,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的信貸支援。充分運用支農支小再貸款、普惠小微貸款支援工具等政策工具,引導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持續增加對個體工商戶的信貸投放。鼓勵商業銀行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內嵌到信貸產品定價中,進一步推動降低個體工商戶綜合融資成本。(責任單位: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十三)降低支付手續費用。鼓勵銀行為個體工商戶在同一銀行開立的首個(或指定一個)單位結算賬戶開戶手續費實行不低於5折優惠,免收單位結算賬戶管理費和年費,對一定金額以下的對公跨行轉賬匯款實行收費優惠,取消支票工本費、掛失費,取消本票和銀行匯票手續費、工本費、掛失費。支援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落實支付手續費其他減免政策,降低個體工商戶經營成本。上述措施中,票據業務執行期限為長期,其餘措施執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責任單位: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十四)優化信貸產品和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個體工商戶特點,開發專屬信貸產品,推廣主動授信、隨借隨還貸款模式,擴大信用貸款和首貸戶支援。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紓困融資”專項貸款、無縫續貸、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緩交貸款利息等方式,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個體工商戶的幫扶力度。(責任單位: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十五)加強徵信權益保障。對個體工商戶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逾期信貸業務和銀行卡業務,經金融機構根據疫情期間相關要求認定後,可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按徵信糾錯程序予以調整。積極協助個體工商戶開展信用修複工作,因疫情影響而導致相關失信行為,原則上不列入失信記錄。(責任單位: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保監局、市發展改革委)  

    (二十六)強化保險保障作用。支援保險公司進一步豐富保險產品供給,並擴大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覆蓋面。鼓勵針對貨車司機、營運車主、餐飲店主等受疫情影響較大群體定製專屬保險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險保障。通過減費讓利、適度延後保費繳納時間、擴展新冠肺炎責任、贈送保單等方式,支援個體工商戶渡過難關。有條件的可給予保險補貼。(責任單位:上海銀保監局、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十七)便利個體工商戶外匯業務線上辦理。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憑線上電子訂單等交易電子資訊,為開展貿易新業態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便利化服務,支援個體工商戶投身國際貿易,激活經濟發展新動能。(責任單位: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四、優化個體工商戶營商環境  

    (二十八)提升個體工商戶登記便利化水平。進一步放寬個體工商戶住所登記限制,探索實施社區服務個體工商戶集中登記模式,幫扶社區內從事居民生活服務業的個體工商戶。優化登記註冊服務,推進個體工商戶全程網辦,落實幫辦代辦、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及服務等便民舉措。支援符合條件的區開展線上新經濟平台靈活就業人員申辦個體工商戶試點。(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殘聯、各區政府)

    (二十九)支援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原經營者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新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登記,兩項申請可同時辦理。在經營者變更辦理中,對申請原有名稱提供便利,鼓勵個體工商戶延續傳承、發展品牌。(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三十)支援個體工商戶自主歇業。對於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決定歇業的,應當辦理歇業備案。已辦理歇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資訊。(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三十一)強化網路交易平台監管。對網路交易平台靠前開展合規指導,指導平台完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規範平台經營行為,嚴厲打擊平台“二選一”、虛假宣傳、刷單炒信、違規促銷等行為。鼓勵平台制定商戶優惠措施,合理降低入駐、營銷費用等,幫助個體工商戶降低運營成本。(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委)  

    (三十二)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集中整治和查處不落實涉及個體工商戶的收費優惠減免政策等價格違法違規問題。遵循合法合理合情原則,依法妥善處置涉及個體工商戶的消費糾紛。(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三十三)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出台本市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指導意見,加強工作指導。相關市級部門依法制定、嚴格實施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深化精細化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提供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發展環境。(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  

    (三十四)全面實施“雙隨機+信用”監管。推進“雙隨機”抽查,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個體工商戶,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完善信用資訊公示制度、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等制度,提升監管效能。(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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