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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240718-9-2020-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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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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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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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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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企業外債簽約登記材料清單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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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一、外債簽約登記所需資料(法規依據:匯發〔2013〕19號,銀髮〔2017〕9號,銀髮〔2020〕64號等)
企業辦理向境外公司、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應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到企業註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
1.申請書(無規定格式,企業自擬)。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與債權人基本情況,本次登記外債金額、利率、期限、用途、選擇投注差/宏觀審慎模式舉借外債、最近一期財務報表等要點。
※從銀行之外的機構或個人借入人民幣外債的,應了解債權人的人民幣資金來源並在申請中說明。
※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指貨幣資金、其它應收款、淨資產、總資產等的期末餘額,如金額較大的請說明資金充足為何還要借入外債。
2.外債合同正本,須明確借款金額,利率,期限,用途,還款時間及適用法律等重要條款。需明確雙方中英文名的,借款合同中應註明,之後該筆外債進賬所示名稱應與之相匹配。合同為外文的應另附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經其他外債管理部門批准逐筆借用外債的,還應提供相關批准檔案。對外發行債券的,需提供發行通函、認購協議正本及協議主要條款複印件、全球債券證書等材料,材料為外文的應另附主要內容中文譯本。
3.中資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複印件等材料。
4.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批准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等材料。選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的,還應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複印件。
5.《境內機構外債資訊表》、《宏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情況表(企業版)》(外匯局提供,下附)。
6.若向境外個人借款則需提供境外個人護照複印件,台灣同胞則提供台胞證複印件。
7.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需提供本企業上年度經審計的審計報告,如為投資性公司,企業需提供資金用途實需的證明材料。
◆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外債登記材料齊備無誤後原則上在20個工作日之內予以核准
● 注意事項:
1.首次舉借外債時,借款人須選擇採取“投注差”管理模式或“宏觀審慎”管理模式。
2.除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餘額和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經商務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的投資總額與其註冊資本的差額(以下簡稱“投注差”)。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可借用外債額度等於外方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3.宏觀審慎模式下企業外債額度上限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報表中的淨資產的2.5倍(非銀行)。
4.2007年6月1日之後新設外商房地產企業,不得舉借外債。
5.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外債規模按以下原則管理: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其外債規模不得超過實收資本的4倍;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美元的,其外債規模不得超過實收成本的6倍。
6.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最高可借額度,應根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經審計的報表,計算出上年度末風險資產總額(A),再計算淨資產的10倍(B),然後將(B-A)作為新年度期間該公司可新借外債的餘額的最高限額。借用外債形成的資產全部計算為風險資產。
● 友情提示:
1.非資金劃轉類外債需在入賬後五個工作日內, 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提款備案。
2.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無論期限長短,均應在境外債券交割後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3.借款企業應於債務到期日前至少15個工作日,持展期申請、展期合同正本、《外債簽約情況表》正本、營業執照及批准證書複印件等,到外匯局辦理外債展期登記手續。展期合同中須註明對應的外債編號。企業展期申請中須說明當前資金狀況。對於現金流充足而不償還外債申請要展期的,應有合理原因。 變更利率、金額、債權人等資訊的,參照展期手續辦理。
4.資金劃轉類外債開戶、提款、結匯及償還無需外匯局核准。
5.借款企業在借款合同/展期合同簽約後15個工作日內沒有及時辦理簽約登記/變更登記的,需說明合理原因。如系新的簽約登記申請,借款企業還須承諾在申請日前未發生外債首次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