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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9-00252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9-12-27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附答問)
  •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附答問)

為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支援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切實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制定並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中關於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定進行了系統性梳理,對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任務分工關於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相關要求作出具體部署,並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細分行業營銷宣傳行為一般性特點研究總結後提煉出統一性規範要求。《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市場經營主體須在取得相應金融業務經營資質的前提下方可自行開展或委託他人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並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合作,推動落實對本轄區內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營銷宣傳活動的監管職責;三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範,在金融營銷宣傳規範管理和行為要求等方面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提出具體要求;四是明確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將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明確《通知》的生效時間和其他相關規定。

《通知》的發布實施有利於統一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尺度,解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所面臨突出問題,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嚴格守法合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對於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援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法定監管職責,推動嚴格落實《通知》各項規定,全面強化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相關市場經營主體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嚴格約束相關從業人員,確保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依法合規。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務。近幾年來,各類金融風險事件接連發生,從相關事件的共性特徵來看,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在前期通過大量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誤導誘騙金融消費者,加之當前我國金融消費者群體金融素養和風險防範意識尚未成熟,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往往導致大量金融消費者上當受騙,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發布實施《通知》,有利於統一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尺度,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嚴格依法合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對於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援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市場經營主體須在取得相應金融業務經營資質的前提下方可自行開展或委託他人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並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合作,推動落實對本轄區內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營銷宣傳活動的監管職責。三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範,在金融營銷宣傳規範管理和行為要求等方面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提出具體要求。四是明確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將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明確《通知》的生效時間和其他相關規定。

三、《通知》對金融營銷宣傳主體資質的要求是什麼?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範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的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但資訊發布平台、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託,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除外。

四、《通知》對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有哪些具體要求?

    《通知》一方面要求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管理機制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加強對業務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另一方面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不當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提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一是不得非法或超範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二是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活動;三是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五是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六是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七是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資訊;八是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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