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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240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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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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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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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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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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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完善銀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就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二、外匯局每日通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向發卡金融機構發送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名單,發卡金融機構應不晚於北京時間當日17時起暫停名單內所列個人使用本機構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發卡金融機構應做好自身業務系統設置,嚴格實施前款規定。涉及系統改造的,應最遲於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個人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外匯局分支局查詢境外提取現金明細;委託他人進行查詢的,應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授權書。
四、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外幣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調整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發卡金融機構在自身業務系統內實現;人民幣卡管理維持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統一在自身業務系統實現。
五、發卡金融機構應完善客戶管理,加強政策宣傳,採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引導個人減少境外大額現金使用,並妥善保管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資訊。
六、發卡金融機構、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及個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匯發〔2010〕53號)第三條第(七)款、《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聯人民幣卡境外提現管理的通知》(匯發〔2015〕40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外匯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等。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